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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义务与税收政策制度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制度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其中基本要素是国家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因此,正确掌握课税依据是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务政策法令,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问题,也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负担税收的重要标志。因此,税率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是构成税制的基本要素。

纳税人的义务与税收政策制度

税收制度是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其中基本要素是国家在制定税收制度时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这些基本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课税(纳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税额计算、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一)纳税权利义务人

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直接享有纳税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缴纳税款的主体。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在税收上,自然人依法对国家负有纳税义务、享有纳税权利。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支配财产并能以其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负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并享有纳税人权利。

1.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人的权利。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优待。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免税;二是纳税人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而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的权利。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允许在3年内申请退还;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如果认为税务机关具有不当的行政行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有权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

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纳税人的义务。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必须按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要按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处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提供担保。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收、代扣、代缴义务人。

2.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

(1)扣缴义务人。根据税法规定,有义务从其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税款的企业或单位。确定扣缴义务人,有利于加强对税收的源泉控制,简化征收手续,减少税款流失。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两类:一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二是代征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严格履行扣缴义务。

(2)名义纳税人和实际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人就是实际纳税人。但在某些税种中,国家为了及时取得财政收入,防止偷逃税款,往往采取控制源泉的方法,从而出现了名义纳税人和实际纳税人不统一的问题。名义纳税人是指替别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实际纳税人是指直接支付税款的纳税人。实际纳税人通过名义纳税人实现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课税对象、课税依据

课税对象亦称征税对象,它是征税的标的物,也是缴纳税款的客体。每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它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收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种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对税源、税收负担等产生直接影响。

课税依据即计税依据。税收制度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在理论上也称为税基。纳税人的应交税款是根据纳税依据乘以税率计算出来的。因此,正确掌握课税依据是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务政策法令,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问题,也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负担税收的重要标志。不同税种的课税依据不同,有的是收入额,有的是增值额,有的是所得额,有的是销售数量。

(三)税目

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对那些征税对象简单明确的税种,就不必另行规定税目。但是对大多数税种,由于征税对象比较复杂,而且税种内部不同征税对象又需要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就需要对征税对象做进一步的划分,作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课税的深度。每种税的税率高低,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大小。因此,税率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是构成税制的基本要素。税率的设计要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政策,要体现公平、简化的要求。

税率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按照税率的经济意义,税率可以分成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两种。名义税率就是税法上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就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与其全部收益额的比例(比重)。按照税率的表现形式,税率可以分为以绝对量形式表示的税率和以百分比形式表示的税率:

1.定额税率

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的纳税比例,所以又叫“固定税额”。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定额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税负稳定,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

2.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税额与纳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固定的。

比例税率的优点是:对同一纳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纳税负担相同,有利于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计算方便,有利于企业核算、缴纳,也便于加强税收稽征管理工作。

3.累进税率

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即把纳税对象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个等级,从低到高分别规定逐级递增税率。这种税率制度,既可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又便于充分发挥调节纳税人收入水平的作用,而且适应性强,灵活性大,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征税。按累进税率的结构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全额累进税率。对纳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在纳税对象提高到一个新的级距时,对其全额都提高到一级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它的累进幅度较大,对纳税人的所得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计算方法简单,但存在税负不尽合理的弊端。(www.xing528.com)

(2)超额累进税率。把纳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对每个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一定数额的纳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每超过一级,超过部分则按提高一级的税率征税,这样分别计算税额,各等级应纳税额之和,就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它的累进程度比较缓和,纳税人的税负较前者要轻一些。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程率。

(3)超率累进税率。它和超额累进税率在道理上是相同的,不过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而是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或增值率的高低。例如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就是采用超率累进税率。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对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选定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税法对每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但有的税种纳税环节比较明确、固定,而有的税种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和确定。从对流转税额的纳税来看,由于产品从生产到消费,中间要经过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环节,可以选择在产品的生产环节或第一次批发环节纳税,对其他环节可以不纳税,即实行“一次课征制”,如资源税;也可以在产品出厂销售时缴纳一次工业环节的税,经过商业零售环节时再缴纳一次税,而对商业批发等中间环节不纳税,即实行“两次课征制”。还可以在工业品的产制、批发和零售环节都纳税,即实行“多次课征制”,我国现行增值税就是属于多次课征制。

纳税环节的确定,不仅关系到整个税制结构和税收体系的布局,而且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贯彻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都极为重要。因此,在确定纳税环节时,要以有利于生产发展,有利于商品流通,有利于控制税源,保证财政收入和方便纳税人为原则。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具体期限。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超过限期未缴税的,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各税种由于自身的特点不同,有着不同的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形式。

(七)税额的计算

税额的计算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具体情况,对其应纳税产品(商品)或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采取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每种税都明确规定了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但其基本计算方法相同,即: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公式中“计税依据”在具体应用时,又涉及两个概念:

1.计税单位

亦称计税标准、课税单位。它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缴纳标准,是课税对象的量化。计税单位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混合计征三种。

2.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应税产品计算其应纳税额时所采用的价格。对从价计征的税种、税率一经确定,应纳税额的多少就取决于价格因素。按照计税价格是否包含税款划分,计税价格又可以分为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

(八)税负调整

从税负看,税率主要体现税负的统一性,而税负调整则体现税负的灵活性。税负调整分减轻税负(税收减免)和加重税负(税收加征)两种情况。税负调整权要高度集中,未经国家授权,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擅自决定。

1.税收减免

(1)税收减免的含义。税收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而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税款。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一般减税、免税都属于定期减免性质,期满后要恢复征税。减税、免税体现税收在原则性基础上的灵活性。

(2)税收减免的类型。税收减免主要有三种类型。

1)法定减免。凡是在各种税的基本法规中规定的减税和免税,称为法定减免。它体现各有关税种税收减免的基本原则规定,一般具有长期的适用性。法定减免必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免税的项目、范围和时间。

2)特定减免。它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控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免税。特定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的基本法规确定后,随着国家政治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在税收基本法规中,不能或不宜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特定减免可分为无限期和有限期两种减免,在一般情况下,特定减免属有限期减免。

3)临时减免。亦称困难减免。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的困难,临时批准的一些减免税通常都是定期减免或一次性减免。

(3)税收减免的形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减税。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通过打一定折扣,少征一部分税款或通过降低法定税率而减轻纳税人的一部分负担。

2)免税。对纳税人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课税对象免予征税。

3)起征点。它是计税依据达到国家规定数开始征税的界限。计税依据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税收的起征点,体现税收严肃性与必要的灵活性的结合,保护和调动收入水平低或负担能力差的纳税人的积极性。

4)免征额。免征额是在计税依据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计税依据总额中预先减去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纳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规定免征额,有利于保证纳税人的基本所得。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部分征税,3500元即为免征额。而对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规定了4800元的免征额。

2.税收加征

税收加征包括地方附加、加成征收和加倍征收三种形式。

(1)地方附加。简称附加。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款项。税收的附加率必须由国家统一规定,按附加率征收的地方附加款项,国家也规定专门的适用范围,地方政府均不得擅自变更。

(2)加成征收。在按规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一成为10%,依次类推,一般最高为十成。加成实际上是税率的延伸,是对税率的补充规定。规定加成征收办法,有利于对所得额较大的纳税人,在税收上加以限制,更好的体现公平税负原则;还有利于简化税率的设计。加成征税,可以在不增加税率档次的情况下,使税率能够合理地延伸,易于征纳双方掌握。

(3)加倍征收。在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再加征一倍数的税额。加倍征税是累进税率的一种特别补充,其延伸程度远远大于加成征税。因为加成征税并未超过税率自身规定的范围,最大的加成幅度才是一倍,如税率为10%,加征一成,税负为11%,加征十成,税负为20%;而加倍征税则最少是一倍,因此,其调控跨度大。加倍征收主要适用于收益类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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