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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法治实践的理论贡献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法理学必须扎根中国土壤,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运用符合中国自身实际、更有现实解释力和理论指引力的学术话语来回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独特问题。这是中国法理学责无旁贷的使命。中国法理学应当既把握法治概念的普遍性,又把握法治概念的特殊性,独立进行思考研究,为服务我国法治实践作出自己的学术贡献。

立足法治实践的理论贡献优化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理学为解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贡献着自己的学术智慧。不过也应看到,一些法理学者仍习惯于用西方法理学学术话语解释、研究中国的法治问题。由于对西方法理学及其赖以产生的社会历史现实了解程度有限,一些人想当然地以为中国的法治进程可以是西方模式的翻版,甚至用一些空洞理论衡量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抛出某些完全脱离实际、无视法治建设规律的观点,得出全面西化的错误结论。这种研究倾向应当加以克服。中国法理学必须扎根中国土壤,立足中国法治实践,运用符合中国自身实际、更有现实解释力和理论指引力的学术话语来回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所面临的独特问题。这是中国法理学责无旁贷的使命。

我们需要立足中国实践来认识法治这个概念的复杂性。西方法理学的法治理论深深打上了西方社会历史发展的烙印。西方法理学的法治理论强调不同政治力量之间、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分权和制衡,认为只有建立这种制衡机制才能实现法治。这是从西方国家历史发展和法治实践中产生的理论逻辑。我国的历史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四分五裂、封建割据、上下相争被认为是乱世之相,大一统的观念深入人心,国家统一是主流文化观念。在这样的历史文化中,我们中国人产生了自己对法治的理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当代中国的国情。中国法理学应当既把握法治概念的普遍性,又把握法治概念的特殊性,独立进行思考研究,为服务我国法治实践作出自己的学术贡献。(www.xing528.com)

实际上,中国法理学对法治的相关范畴,已经有了自己的一些阐释。学者们提出,法治范畴的普遍性并不是指制度的普适性,不是指一种制度或规则对所有国家都适用;而是问题的普遍性,即法治要能解决现实问题。比如,如何控制权力滥用,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各国普遍要解决的问题。但各国控制权力的方式不同,并没有标准模式。西方多党制、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在西方国家曾发挥了一定功效,但有的发展中国家照搬这些制度后,反而运行不良,甚至给某些权力滥用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损害了国家治理能力。我国则用自己的方式,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在一个与西方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根本不同的环境里,中国法理学要回答好如何限制权力滥用、如何使公权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如何保障人权、如何保证社会秩序与安全等一系列法治问题,才能作出具有时代价值和世界意义的学术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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