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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命题要点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l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命题要点

(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l2月28日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子公司有两种形式:①设立全资子公司。②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其他投资者为境外股东的,还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规定的条件。

2.设立子公司的条件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1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

(2)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l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4)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3.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监管要求

(1)禁止同业竞争,即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2)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www.xing528.com)

(3)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即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4)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5)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防止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二)证券公司分公司的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l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三)证券营业部的设立:关注——申请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条件

(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上(含B类)。

(2)上一年度公司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上(含B类)。

(3)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上(含B类),且有一年为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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