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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④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及优化方案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1.建造师的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 考试内容和时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 个科目。目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 个专业类别。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 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 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 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 小时。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 个科目。

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于2003 年12 月31 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 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 个科目的考试。

①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②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 年。

(2) 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 年。

②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 年。

③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 年。

④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 年。

⑤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l年。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 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实行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3)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2建造师的注册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1) 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2) 申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3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①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②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④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 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 年。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 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www.xing528.com)

②原注册证书。

③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④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 注册的受理与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 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 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l0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 日内审查完毕。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 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 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 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 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5) 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⑤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⑥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⑦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 年的。

⑧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 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⑨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⑩年龄超过65 周岁的。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①聘用单位破产的。

②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④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⑤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⑥年龄超过65 周岁的。

⑦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⑧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①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

②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③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④受到刑事处罚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6) 变更、续期、注销注册的申请办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③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④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l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人企业信用档案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 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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