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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但是,安全生产的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相抵触。这是为了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②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优化方案

1.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项负责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项目负责人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要配备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代表施工单位在本建设工程项目上履行管理职责。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①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④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度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⑤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施工情况。

(2)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2.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 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可分为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 所谓法定责任,既法律法规总明确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 所谓约定责任,既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通过协商,在分包合同总约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但是,安全生产的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相抵触。

(2)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 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据此,一旦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

(4) 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这是为了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 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6) 分包单位应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1)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①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002 年6 月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建筑法》还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则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是施工单位运行和施工生产活动的主体。 充分发挥施工作业人员在企业中的而主人翁作用,是搞好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因此,施工作业人员对施工安全生产拥有知情权,并享有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

②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方和服装。 施工防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鞋、防护服装、防尘口罩)等。

③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从而减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④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超撤离危险区域。

⑤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2011 年4 月经修订后颁布的《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据此,施工作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各项权利外,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还可以依法享有意外伤害保险的各项权利。

⑥请求民事赔偿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伤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①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挥着违章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

③施工安全施工隐患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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