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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推进营商领域立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法规体系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了《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律,制定《外商投资法》取代原“外资三法”,在立法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进展喜人。在地方层面,上海、浙江、广东等发达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同样成绩不俗:上海。

加速推进营商领域立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法规体系

2019年2月2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和服务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了《公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律,制定《外商投资法》取代原“外资三法”,在立法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进展喜人。在地方层面,上海、浙江、广东等发达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同样成绩不俗:

上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2019年上海市将初次审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修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预备审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外商投资促进条例》(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专利保护条例(修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改)》,跟进调研《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条例》、《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若干规定》。2019年5月23日,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决定》。7月25日,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从立法层面授予浦东新区一系列改革发展自主权。

浙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将初次审议《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将继续审议《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此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已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了《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7年3月30日对《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进行了修订。

广东。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安排了49件法规项目,初次审议法规案12件半数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包括《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标准化条例》。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有效监督,优先安排审议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规,加强营商领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开展有针对性立法,支持深圳、珠海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支持广州开展先行先试立法,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好机制、好做法上升为地方立法。

目光转回江西,应该说,近几年来,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取得相当进展,制定、修订《江西省电信条例》、《江西省审计条例》、《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目前又在研究起草《江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重要法规,但总体来看,江西省近几年来的地方立法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交通、城市建设、旅游管理、环境保护、农林水利、民生等领域,与营商环境有关的立法进展较为缓慢,一些涉企法规制定后长期不修改,已滞后于全面深化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参见下表)。

表4-1 江西省部分涉企法规制定及修改时间

①《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20年9月29日修订。
②《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7月24日修订。(www.xing528.com)

早在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正所谓“守法而弗变则悖”,要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紧扣新时代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首要战略,借鉴发达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成功做法,加速推进营商领域立法工作:

一是科学编制立法工作计划。将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法规体系作为立法的中心工作,优先安排涉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规,吸收企业家代表、高校及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和实务界专家参与编制立法工作计划;

二是借鉴广东的做法,发布《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明确江西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纲领、框架,以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的角色和职能;

三是适应全面实施新的《外商投资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需要,制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四是全面修改《江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与新修改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无缝对接;

五是修改《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江西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江西省标准化管理条例》,吸收近几年来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精神和新制度新举措,删改过时的规定;

六是适应《外商投资法》取代原“外资三法”的形势,废除1996年颁行至今从未修改的《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七是加强营商领域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一旦发现有规范性文件妨碍公平竞争、束缚企业发展、违反内外资一致原则,则及时修改或废止,考虑到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量巨大,必要时可建立实施立法外包机制,委托法学研究、教育、实务机构或商协会开展立法清理,为完善营商环境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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