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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形态为同类对象的立法依据:优化方案报告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本节前述两个问题,笔者发现,由于存在形态作为财产的外部特征彰显了其发展的基本规律,从根本上影响着今后财产形式的变化趋向,与此同时,财产犯罪对象的诸多争议问题也是因为受存在形态严重影响的控制难易所引发的,从而为刑事立法的修改或补充提供了契机。所以,笔者认为即便从将来刑事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存在形态也必然要作为划分财产的基本标准得以适用。

存在形态为同类对象的立法依据:优化方案报告

广义上的立法,与法理学所讲的法的创新同义,即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和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51]其中,对现有法律的完善(包括修改和补充)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立法活动。

二十一世纪以后的当代中国社会可谓是纷繁复杂,发展速度亦是日新月异,在经济文化民生环保教育等等各个方面都不断地出现新的法律现象,提出新的法律问题,其中的大部分内容都直接指向了立法活动,要求立法机关在法律的修改完善过程中对此做出相应的回应。但是,“立法具有不可逆性,其效果往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观测到,同时,法律是强制性而非建议性规范。因此,科学的立法会给社会发展和变革带来巨大的动力,而错误的立法,将造成整个社会或社会某个领域的灾难乃至危机。由于惯性大、社会响应的时间长,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难以弥补、无法挽回的。可见,立法的科学化,与国家的繁荣、社会的进步是息息相关的”[52],其重要性也是日益凸显。

法的修改和补充是一种“部分的”法的创制活动,具有立法活动的基本特征,自然也应当符合立法科学化的要求。之所以要对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主要原因和意义还是在于“当现行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重要变化时,对调整这种关系的法加以修改和补充,使其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关系的需要,就是必要的”。[53]刑法中的“财产”问题就是一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需要不断更新的概念,从而对刑事立法的完善工作提出了诸多新要求。立法的科学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包含的内容以及要求非常广泛,其内容之一就是要做到精细化的立法对象的划分和认知,而深入认识立法对象又必须以掌握其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为主旨。(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财产的外延之所以在现代社会呈现出日新月异的变化态势,主要原因在于两方面:人类精神、物质生活需求的多样化和科技、经济发展对现实生活的深刻影响。如果在主、客观条件都已具备的情况下,衍生出新形式的财产类型也就不足为奇了。反之,财产的本质内涵并没有因为形态的变迁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只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客体,不管外部的表现形态如何变化,都有可能因为长期广泛的社会普及和经验积累成为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财产新形式。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财产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就体现为“形变质不变”的总体样态。结合本节前述两个问题,笔者发现,由于存在形态作为财产的外部特征彰显了其发展的基本规律,从根本上影响着今后财产形式的变化趋向,与此同时,财产犯罪对象的诸多争议问题也是因为受存在形态严重影响的控制难易所引发的,从而为刑事立法的修改或补充提供了契机。因此,如果试图对刑法中的财产问题作一详细梳理进而以期影响立法的话,必须以存在形态的划分作为认识前提。

“立法在客观上要求对所调整的范围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并且调整到什么程度也要有一个界限。”[54]这既是一种立法技术,也是一项立法原则。目前,如果需要对刑法中有关财产犯罪对象的内容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对特殊财产类型的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必须在理论上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准确、全面地认识财产的范围。除了传统的财产以外,我们必须明确现代社会中出现的许多新的财产形式有哪些,其中有多少需要刑法加以调整和保护,其必要性是否已经得到充分的论证,又有多少并不需要运用刑罚手段进行干涉,仅需通过其他法律加以调控即可。第二,应当如何对新型的财产形式进行保护。财产的分类既然已经朝着逐步精细化的方向发展,那么立法自然也不应当再以粗疏的规定加以应对。否则,刑事立法的修改和补充就变得毫无进步意义可言了。但是,立法的谨慎性要求理论研究工作必须首先到位,在需要保护的特殊财产类型的诸多争议尚未产生明确的结论以前,自然也谈不到如何进行刑事立法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以上两方面恰恰与财产的存在形态发生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新的财产形式其实就是新的财产存在形态,作为财产的“变”的特征,是将其概念外延不断向各个层面加以推广的唯一途径;另一方面,立法上对财产的规定自然不能再次延续以往的“单一性概念”,最终只会导致各种财产形态的混淆不清,因此必须将财产“分化瓦解”成诸多独立的客体或者说规制对象,这也同样有赖于存在形态的基本标准。除此以外,其他的划分标准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即便从将来刑事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存在形态也必然要作为划分财产的基本标准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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