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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清财产界限的不同类型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具有同一特征的客体划分为同一财产类型,从而使其独立出来,是这一类型的财产能够成为一个特定概念的基本标志。一方面,统一的标准即存在形态有助于形成完整的财产结构体系。因此,将刑法中的财产进行普通与特殊的分类研究之后,当然有助于划清不同形式的财产界限。

划清财产界限的不同类型

对于刑法中的财产概念来说,由于其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日趋复杂化,仅仅以财产或者财物的简单概念来统摄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客体总会显得过于笼统。伴随着各种特殊形态的财产内容层出不穷,财产本身的外部特征逐渐得到“稀释”,例如物质性、可移动性、有形性等等,都已经不能再被称为财产的共同特征或是判断依据,财产的界限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了。时至当代,对于财产无可争议的特征可能有且仅有经济价值性了。一个概念的模糊程度应当是同它的存在价值和研究意义成反比的,而特征的不明显或者说缺乏,正是概念模糊的表现之一。据此,笔者认为单就刑法中的财产理论研究而言,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恰当的分类,分解出更为个性化的下位概念,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将永远是表面的、形式化的。

分类的目的在于区别,在这一点上与分类的意义是同一的。区别不同形式的财产界限,进一步表明各自的“身份”特征,是我们进行研究的基本前提。对于刑法中的财产理论研究主要存在的问题,在本章第一节中就已经有所论述,尤其涉及界限不清、概念不明的缺陷至为明显,由此更有可能导致我们在定罪问题上的不统一、不确定,而弥补的关键就在于标准合理、方法科学的分类。将具有同一特征的客体划分为同一财产类型,从而使其独立出来,是这一类型的财产能够成为一个特定概念的基本标志。对于刑法中的财产问题来说,其主要缺憾在于学者们尽管已经意识到各种特殊财产形态已经在特定的领域趋向成熟,形成了诸多的不同特征,并且既有概念的问题暴露无遗,但由于受到民法领域的研究现状的消极影响,仍不能彻底改变滥用概念、“各自为政”的现象。这种缺憾的最主要表现就是各个财产类型的界限模糊不清,要么将特殊财产说成是普通财产,要么将此一特殊财产混淆为彼一特殊财产类型,例如我们既可以说知识财产是无体物,也可以说它是无形财产,甚至也称得上是财产性利益。这样一来,一旦有新的财产形态出现,我们仍不能很好地对其进行定义、分类乃至研究,因为我们本身的财产体系就是杂乱无章的。但是,如果对整体的财产类型根据统一的划分标准进行严格分类以后,就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统一的标准即存在形态有助于形成完整的财产结构体系。这种分类方法不仅固定了现有的几种特殊财产类型,即便今后出现了其他种类的财产形态,也能按照此标准将其概括进来,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研究模式;另一方面,统一的分类之后基本上解决了界限模糊不清的问题。因为当所有的特殊或者普通财产类型都已经被纳入到这一分类体系之后,必然会被分门别类地做出调整,调整的基本内容也就是各得其所、各就其位。例如当无体物和无形财产的界限得以分清以后,也就解决了知识财产的性质不明的问题。因此,将刑法中的财产进行普通与特殊的分类研究之后,当然有助于划清不同形式的财产界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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