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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抵触问题的解决路径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十年来,我国有大量讨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文章,但是大都集中在如何解决权利冲突。故未经允许利用他人符号元素组合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似乎可以披上正当权利的外衣,但实际上这并不代表此种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合法正当性,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宣告无效。考虑到此种行为可能在表象上与技术专利申请中与在先申请相抵触的情况更相似,因此本书使用“权利抵触”一词。

权利抵触问题的解决路径

本书在此处没有使用许多学者通常使用的“权利冲突”一词,而是使用“权利抵触”一词。近十年来,我国有大量讨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文章,但是大都集中在如何解决权利冲突。虽然也有文章论及知识产权冲突的起因,对此主要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说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的扩张[70];另一种是说由于利益的冲突[71]。本书中产品外观设计申请人使用他人作品或商标的符号元素组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形,其实是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未经作品和商标的权利人允许使用属于他人的符号元素组合的侵权行为。只是由于现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取得上无法做出全面的审查,致使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似乎可以在形式外观上也通过知识产权行政确权部门的形式审查。故未经允许利用他人符号元素组合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似乎可以披上正当权利的外衣,但实际上这并不代表此种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合法正当性,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宣告无效。其实,这种利用他人作品和商品的符号元素组合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行为若没有取得在先权利的同意,就不具有正当性,也不应当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无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但目前限于现有的审查制度,此问题还不能在审查确权的初期得到解决,而只能依赖后来的宣告无效制度予以解决。因为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一方不是权利人,又何来权利的冲突呢?同样,若作品或商标被使用的在先权利不对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申请行为提出异议,那么就是实质上同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使用行为,双方更没有冲突可言。本书所涉及的权利抵触问题的实际情况中,这种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行为是与作品或商标权利人的在先权利存在抵触的,因为未经允许地使用他人作品或商标上的符号元素组合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是一种与他人已经公示公告的先占符号元素组合的使用相抵触的情况,因此本书将这种情况称为“权利抵触”,其实是这种符号元素组合的使用发生了抵触。考虑到此种行为可能在表象上与技术专利申请中与在先申请相抵触的情况更相似,因此本书使用“权利抵触”一词。[72](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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