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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虚拟货币金融犯罪监管制度评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成员国基本上是贯彻落实欧盟监管政策,形成了多层级的监管制度。同时,该通知指出应将比特币和金融机构彻底隔离开,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该通知仅仅是针对比特币的风险进行的一些提示性的防范措施,而对其他虚拟货币是否适用并未明确作出规定,对虚拟货币金融犯罪监管能够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各国虚拟货币金融犯罪监管制度评析

从国际上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对虚拟货币金融犯罪的监管领域进行了一些探索,尤其是在反洗钱和反恐怖金融融资方面。[22]

(一)美国的监管制度评析

在虚拟货币金融犯罪的监管领域,美国可谓是走在世界的前列。美国已经将虚拟货币的控制人和兑换人纳入到监管范围内,要求其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并且要求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在监管机构存放多种不同形式的保证金,以确保申请人在监管体制下遵守法律法规。另外,申请注册人还需要保持符合一定数量的储备金,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加强对违法虚拟货币服务机构的惩罚力度,细化在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人或者不符合经营标准度、不依法经营的服务机构的惩罚措施,例如罚款、停业整顿和吊销执照,甚至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对严重违法机构的负责人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州的层面上,大多数州追随了联邦的监管思路,利用传统的货币转移法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2015年6月,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于通过了专门规制虚拟货币的法规——《虚拟货币监管法案》,率先成了美国对虚拟货币商业活动进行专门规制的典范。该法案以货币转移法为依据,对反洗钱、网络安全和消费者保护这三个方面进行重点的监管。[23]《虚拟货币监管法案》主要包括:其一,要求交易中介必须在金融犯罪执行网络登记注册,货币服务机构(MSB)必须构建反洗钱机制,并对大额交易进行报告,监控可疑的交易并进行报告,并严令禁止会隐藏客户身份的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其二,建立网络安全计划,设立首席信息安全官,保存账簿和记录。其三,对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建立消费者投诉机制。要求虚拟货币披露基本情况以及所涉及的司法、行政案件,并对虚拟货币的融资项目实施审批制度,要求披露融资主体资格和高管人员的详细信息,监督融资资金用途和项目实施的进展,提升虚拟货币项目的透明度。这些具体的监管内容将成为我国未来对虚拟货币监管的宝贵立法资源。

(二)欧盟的监管制度评析

欧盟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成立了专门的交易所对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欧洲央行也要求各个成员国的央行对虚拟货币的进展情况实施执法检查和风险评估。欧盟成员国基本上是贯彻落实欧盟监管政策,形成了多层级的监管制度。例如,早在2013年,德国即成为世界上首个承认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国家。随后,德国金融部对比特币相关的商业活动盈利征收税款。意大利与目前全球虚拟货币征税管理不同,将比特币认定为一种货币,并由税务局专门发布征税文件。2014年1月,法国规定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中介方必须得到授权,并受到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监管。2014年6月,瑞士规定虚拟货币与国家发行的其他货币使用相同的税收及交易监管规则,并将其纳入了瑞士反洗钱法案中。(www.xing528.com)

(三)中国的监管制度评析

2007年3月,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得购买实物,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网络游戏环境,但这一文件显然无法禁止虚拟货币秘密交易的行为,对虚拟货币金融犯罪活动也无法产生威慑作用。

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是我国针对比特币的唯一监管文件。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但是,该通知指出社会公众可以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买卖虚拟货币。换句话说,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依然是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流通的。同时,该通知指出应将比特币和金融机构彻底隔离开,要求比特币交易平台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强调要对社会公众进行货币知识的教育投资风险提示,提出要防范比特币洗钱犯罪。该文件的出台对防范虚拟货币金融犯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例如仅仅提出要防范洗钱犯罪,却未指出明确的监管措施。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该通知仅仅是针对比特币的风险进行的一些提示性的防范措施,而对其他虚拟货币是否适用并未明确作出规定,对虚拟货币金融犯罪监管能够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2017年9月4日,中国央行联合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7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自该公告发出后,被点名的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价格急剧下降。很显然,央行这一次对首次代币发行(ICO)的态度比2013年对比特币的态度更加严厉。因为2013年的通知起码还承认了比特币的合法性地位,比特币依然可以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在社会公众自担风险的前提下自由买卖。这次央行等七部委叫停ICO,对比特币影响只在短期,长期来看,比特币的价格受共识价值的影响。杨东教授指出,虚拟货币交易所暂停交易并不意味禁止一切虚拟货币,更不表示对其背后的区块链技术的否定。此次监管当局决定关闭虚拟货币交易所,是对部分交易平台和投机分子利用代币交易达到非法集资、洗钱等非法目的打出的一记重拳。为了迎接虚拟货币金融犯罪带来的挑战,仅仅依靠这些通知、公告等规范性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尽快探索适合我国实际金融市场运行状况的虚拟货币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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