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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刑法规制方式优化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P2P网络借贷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刑法不能立即对其作出处罚,要看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前置法的规定。因此,在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刑法规制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二次违法原则。由此看来P2P网络借贷平台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高度契合。其次,明确P2P借贷单位犯罪的罚金刑。

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刑法规制方式优化

(一)指导原则

(1)鼓励创新原则。十九大指出新时代中国进入新阶段,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P2P网络借贷作为金融创新的成果,充分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金融领域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应该予以鼓励。因此,P2P网络借贷犯罪应当尽量通过行业监管等其他手段来予以规范,而不是一味地用刑法手段进行处置。

(2)二次违法原则。现行法律体系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规范得以施行和贯彻执行的最后一道屏障。刑法在民法行政法等第一次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基础上,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和执行刑罚等方法对第一次调整无效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第二次调整。P2P网络借贷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刑法不能立即对其作出处罚,要看其行为是否违反了前置法的规定。因此,在对P2P网络借贷进行刑法规制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二次违法原则。

(二)限缩相关罪名的适用

(1)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以下四个特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3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比较低,就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来看,完全符合中介性质的借贷平台很少,大部分平台都通过隐晦的方式赚取差价。因为互联网涉及的范围很广,P2P网络借贷借助互联网,就决定了它的社会性。由此看来P2P网络借贷平台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高度契合。按照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会受到刑事追究,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也会阻碍互联网创新的国家战略。所以,应该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限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36]

(2)限缩集资诈骗罪的适用。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一个重要的考察因素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主观的心理状态,只能通过客观的证据推定,很难直接获知。在实践中,不能单纯因集资无法返还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P2P网络借贷中有些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致使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归还,以往的做法是以集资诈骗罪论处,以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结果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是不合理的,这样容易造成集资诈骗罪的滥用,因此在司法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限缩非法集资罪的适用。(www.xing528.com)

(三)完善刑罚制度

(1)增设劳动刑。劳动刑虽然与劳动教养都具有“劳动之名”,但本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劳动刑是指由法院判处被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指定岗位从事无偿劳动的一种刑罚方式,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这些人群大多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也相对来说较小,通过劳动代替监禁,有利于回归社会,也减轻了社会的负担。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通过劳动磨炼培养犯罪分子的责任感,P2P网络借贷中投资者的资金大都是通过自己的辛苦劳动所得,而犯罪分子想着不劳而获,于是走上犯罪的道路。而劳动刑使犯罪分子能够体会到劳动的不易,唤起他对社会的良知以及对社会的敬畏,能够更好地悔过自新,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

(2)扩大资格刑的适用范围。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的刑罚方法,不仅可以避免自由刑中服刑人员的交叉感染,也可以降低刑罚成本。对于P2P网络借贷犯罪而言,犯罪主体具有专业的知识,而且这种知识随着经验的增长是不断完善的,如果单纯对犯罪分子处以自由刑,他们所拥有的知识不会消失。刑满释放后,如果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他们很容易重操旧业,利用之前的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的作案经验,继续走上犯罪的道路。资格刑虽然不能清除犯罪分子大脑中的专业知识,但可以起到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再利用这些知识作案的作用。对犯罪主体判处剥夺其准入资格,即对于违法违规人员或单位,可以在一定时期或者永久性的剥夺行业准入资格,同时也可以起到震撼从业者的效果。

(3)完善罚金刑。首先是提升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罚金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的地位应该高于短期自由刑。随着金融领域的发展,金融犯罪特别是P2P网络借贷犯罪大都属于贪利性犯罪,有必要从经济上予以制裁防止其再犯,对于犯罪人判处一定金额的罚款,既可以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又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其次,明确P2P借贷单位犯罪的罚金刑。[37]由单位实施的P2P网络借贷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由于对单位不能判处自由刑和生命刑,所以罚金刑在单位犯罪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限额罚金制,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是采用限额罚金制,这种处罚方式只是规定了罚金的最高和最低数额,其具体的罚金数额不够明确,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使罚金刑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混乱的现象,有必要对罚金的具体数额予以明确。二是倍比罚金制,即以P2P网贷的犯罪数额为依据,以一定倍数或比例确定罚金数额。[38]犯罪所得的金额是比较容易查清的,如果对惩罚的倍数或比例予以确定,那么罚金的数额也是确定的,罚金数额与犯罪所得成正比,符合罪责相适应原则。司法过程中,限制了自由裁量权,有利于统一执法。

P2P网络借贷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活跃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了我国的传统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39]我国在引进P2P网络借贷后,形成了不同于传统的民间借贷的运营模式。这种运营模式由于缺乏行业监管,变得复杂多样。再加上刑事立法的滞后性,法律的修改远远不及新生事物的速度,所以在实践中很容易触及法律的红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刑法中的很多规定是为了保护传统的金融市场,而随着P2P的发展,对于P2P网络借贷犯罪的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参考传统的金融犯罪的标准对网络借贷的行为进行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P2P的发展,从长远角度看更有可能造成民间借贷与资本市场的萎缩。因此,作为后盾法的刑法在处理P2P网络借贷犯罪案件的时候要保持一定的限度,以积极引导代替盲目打击,使P2P网络借贷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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