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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及其宪政发展研究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诚然,西方宪政未必能够完全适用于中国,但体现在西方宪政中的不少政治文明要素,在中国始终难觅踪影,多少也说明,中国的宪政仍旧没有真正发生。这一问题不是当代独有,在中国立宪史上,这已是常态。在这一时刻,人们当从现实之中,寻找到宪政发生的有利条件,利用当代中国这一极其特殊的转型阶段,实现百年来的宪政期盼。这也是“宪政发生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转型中国及其宪政发展研究

民间治理所要讨论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宪政发生与发展的问题。中国自晚清以来的历次立宪,大多伴随着剧烈的交锋,这种交锋不仅体现在思想上,也体现在政治实力的对比上,在某些情况下更直接地体现为军事实力的交锋。但中国迟迟未能发育出与西方世界大致相同或相近的宪政形态来,这不能不说是对中国人和中国政治的讽刺。诚然,西方宪政未必能够完全适用于中国,但体现在西方宪政中的不少政治文明要素,在中国始终难觅踪影,多少也说明,中国的宪政仍旧没有真正发生。发生在历史中的,只有制定宪法的政治,却没有实施宪法的政治。宪法学人本不应对此视而不见,故而关于宪政发生的诸多理论,俨然成为人们坐而论道和起而行之时回避不了的话题。

我们可以将宪政分为三个阶段: 前宪政阶段、宪政发生阶段与宪政阶段。依照对宪政的通行理解,我们可以将世界范围内的宪政发生阶段大体定位在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是,在王权与人权的交锋过程中,新的代表上升的资产阶级利益的政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并最终成为国家制度中的一种实存。在此之前,则可视为前宪政阶段。这倒不是说古代世界中并不存在与宪政暗合的理论与实践,而是从总体上将此一阶段视为缺少近代宪政之必备要素的历史时期。在此之后,则是宪政阶段,其基本特征是宪法的实际实施以及宪法精神的普遍落实。一般来说,在宪政发生阶段,由于存在多种力量的反复较量,这一时期宪法所代表的政治性远大于规范性。就其本质而言,宪法理论原本就出自政治理论。且由于宪政发生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十分复杂,因而这一阶段在各国历史中通常要持续一段较长的时期。而在宪政既成阶段,在宪法得以实施与尊重的情况下,宪法的规范性将得到充分尊重,而宪法的政治性则逐渐成为伏线。当然,凡事亦有例外,当宪法与时代产生严重脱节,上一代人所作出的政治决断已不完全适用于当代时,修改宪法或变迁宪法的时代呼声应运而生,此时宪法的政治属性再一次凸显。此即阿克曼意义上的宪法时刻。当然,阿克曼的宪法时刻与宪政发生阶段与宪政阶段并不在同一衡量体系中。宪政发生阶段,首先必然是宪法时刻; 而在宪政既成阶段,宪法时刻也可能出现。美国历史上著名的三次宪法时刻——建国、重建与新政,便时跨两个阶段。(www.xing528.com)

假如要在这一条横向的时间轴上寻找当代中国所处的时点,人们势必喜忧参半地发现,一者,当代中国有宪法,但宪法孱弱。这一问题不是当代独有,在中国立宪史上,这已是常态。中国百年立宪,始终徘徊于宪政的门口,却不得其门而入。当然,考虑到西方宪政国家宪政发生阶段之时间跨度,我们的百年立宪未能成功走向宪政,并不算是一种失败。二者,当代中国存在着足以唤起宪政热情的诸多要素。此一问题如文中所述,这里不赘。因此,诚如高全喜教授所言,我们面临一个处于宪政发生阶段的宪法时刻。在这一时刻,人们当从现实之中,寻找到宪政发生的有利条件,利用当代中国这一极其特殊的转型阶段,实现百年来的宪政期盼。这也是“宪政发生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宪政发生学为笔者戏作,其含义是研究促进宪政发生、发展的学问,并不算是一个严格的学术概念,不过,其意义倒也不小。直面问题,解决问题,是学人们的责任。当代中国宪政刚刚起步,是谓宪法学人的一大不幸,毕竟我们没有充足的案例与理论资源可供研究; 然而这也是宪法学人的一大幸。我们面临的问题不是德沃金或阿克曼们的问题,而是杰弗逊汉密尔顿麦迪逊们的问题。如此历史机遇,赋予宪法学人的,不仅仅是困窘的前途,更是一种可能驰骋于未来的担当与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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