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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尺度的单位量值及演变探析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讨论北朝尺度的单位量值及其演变,依北魏、东魏与北齐、西魏与北周的顺序进行。其二,北魏自认是曹魏的合法继承者。此尺度主要作为天文律尺,长期不变。北魏前尺应为北魏前期的日常用尺。从前赵光初四年到北魏天兴元年,已历时77年,作为日常用尺,其长度已有一定程度的增大,而且官民已习惯于增大后的量值。

北朝尺度的单位量值及演变探析

本节讨论北朝尺度的单位量值及其演变,依北魏、东魏与北齐西魏与北周的顺序进行。

一、北魏的尺度

(一)北魏立国初期的尺度

北魏从登国元年(386)至天兴元年(398)七月迁都平城的12年中,正逢拨乱反正之时,北魏尚无精力完善国家机构及考订各项制度。是时,应行用十六国时期的度量衡制度。就行用的尺度而言,当为前赵刘曜铸浑仪、土圭的“杂尺”(实则杜夔尺)。十六国时期,政权更换频繁,官民不遵法度任意造尺现象时有发生,尺度不断增大。道武帝迁都平城后,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魏书·太祖纪》记载[48],天兴元年八月,“诏有司正封畿,制郊甸,端径术,标道里,平五权,较五量,定五度”。即一是“正封畿”至“标道里”,为确立京畿范围,并在此范围内规划田制、阡陌、沟洫,以督课农耕;二是“平五权”至“定五度”,考定度量衡。但依据什么考定度量衡,《魏书》等史籍中都没有记载。有学者认为,“所依乃新莽之制,实际并未实行”[49],有待商榷。我们认为,是以三国曹魏之制考定其度量衡的。理由如下[50]

其一,北魏拓跋氏自称是黄帝后裔。《魏书·序纪》记载,鲜卑族祖先是黄帝正妃嫘祖所生的第二个儿子昌意之子,因为昌意封地在北方,封地内有大鲜卑山,因之名号为鲜卑,即有华夏族的身份,可承继中原历史发展的统序。《序纪》又说:“其裔始均,入仕尧世,逐女魃于弱水之北,民赖其勤,帝舜嘉之,命为田祖。”[51]意即昌意的后裔始均在尧时为官,并得到舜的赏识,任命为田祖,即管理农业的官员。既然拓跋氏的祖先在尧、舜时期曾入仕为官,这就进一步肯定了拓跋氏一直是华夏族的一部分。

其二,北魏自认是曹魏的合法继承者。《魏书·崔玄伯传》记载,北魏决定以“魏”为国号,其意义有二:一是“夫魏者,大名,神州之上国”[52]。表明拓跋氏占有中原,理居“正朔”;二是拓跋珪以魏为国号,并报书于东晋,等于宣称北魏政权才是曹魏的合法继承者,而夺取曹魏政权的司马氏建立的晋政权是非法的。《魏书》称东晋为“僭伪”,是要说明北魏才是正统所在;称宋齐梁为“岛夷”,则是要表明北魏才是中原先进文化的继承者。

北魏政权既然自认为是曹魏的合法继承者,那么,其典章制度当依曹魏之制(或魏晋之制)。如北魏初始,其官制采用曹魏创立的三省(中书、尚书、门下)制,历法上袭了曹魏所用的《景初历》等。由此推断,在度量衡制上也应遵从曹魏之制,故尺度沿袭杜夔尺,尺长24.20厘米。此尺度主要作为天文律尺,长期不变。

(二)日常用尺

隋书·律历志》记载,北魏日常用尺有三种:前尺、中尺和后尺。“前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七厘”,为《隋志》十五等尺的第七等尺;“中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为第八等尺;“后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为第九等尺。

北魏前尺应为北魏前期的日常用尺。此尺和晋前尺比较,突然增长二寸多;和中尺比较,仅少四厘,意味着相当长的时期几乎不再增长;和后尺比较,又增长七分。这一记载似与历代度度量衡值增长规律不符[53],可能史籍记载有误。查《宋史·律历志》,见高若纳依《隋书·律历志》定十五等尺曰:“七、后魏前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一寸七厘”[54]。《隋书·律历志》亦载,开皇九年平陈后,牛弘、辛彦之、郑译、何妥等,参考古律度,各依时代,按十五等尺中的12种不同等尺,制成黄钟律管,俱径三分,长九寸,分别考校各律管所容黍之粒数[55]。其中,包括了后魏前尺、中尺和后尺。容黍分别为:前尺“一千一百一十五”,中尺“一千五百五十五”,后尺“一千八百一十九”。“前尺”比“中尺”少容445粒黍,作一粗略比较,可证“后魏中尺”比“前尺”仅长四厘当有误,《宋史·律历志》所记可信。按晋前尺为23.10厘米,可以算出后魏前尺、中尺、后尺的数值。

前尺:23.10×1.107=25.5717≈25.57厘米;

中尺:23.10×1.211=27.9741≈27.97厘米;

后尺:23.10×1.281=29.5911≈29.59厘米;

上述北魏三尺何时所定,史载阙如。我们作如下推断[56]

北魏前尺,为天兴元年考订度量衡时所定。十六国时期所行用的尺度,应是前赵刘曜光初四年(321)行用的“杂尺”,北魏立国初期行用杜夔尺,二者符同。从前赵光初四年到北魏天兴元年,已历时77年,作为日常用尺,其长度已有一定程度的增大,而且官民已习惯于增大后的量值。于是,道武帝天兴元年,诏崔玄伯、邓渊等人考订度量衡时,就把这一量值定为当时的日常用尺——北魏前尺。

北魏中尺,与“孝文改制”有关。北魏前期,由于多种社会原因,如各级官吏不给俸禄,中央官吏按等级分享战利品或受额外赏赐,地方官吏则只要上交额定租调,就可在所管辖区域任意搜刮等,致使度量衡单位量值不断增大。“后乃渐至滥恶,不依尺度”[57];在容量和权衡方面,也出现了大斗、重秤,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孝文帝太和年间(477-499),北魏进行了一次重大的政治经济改革,史称“孝文改制”。如颁行“俸禄制”“三长制”“均田制”等。是时,制订度量衡制度也是“孝文改制”的内容之一。对此,《魏书·高祖纪》记载,太和十九年(495)六月戊午,“诏改长尺、大斗。依《周礼》制度,班之天下”[58]。这简短的十几个字,且语焉不详,后世对这句话的理解也往往会产生歧义。所幸《魏书》中的《律历志》《乐志》《景穆十二王列传》《张普惠传》以及《隋书·律历志》等文献都有一些记述。通过对这些零散文献的分析,可了解当时所定度量衡的大体情况:一是把当时混乱的度量衡法制化。从天兴元年到太和十九年,在长达近百年的时间里,逐渐增大的长尺、大斗、重秤,官民早已习用。因此,只能顺其发展趋势,力求做到制度化,并以法制的形式颁发至全国各地,以保证有官定的统一度量衡。在这一背景下,制定了“后魏中尺”,并于太和十九年六月颁行。由于百姓不再受任意加大的长尺、大斗、重秤赋税之苦,加上孝文帝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因而法制化的长尺、大斗、重秤很受百姓欢迎。《魏书·张普惠传》云[59]:“仰惟高祖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万民得荷轻赋之饶。“故歌舞以供赋,奔走以役勤,天子信于上,亿兆乐于下”。二是制定律尺。孝文帝改制度量衡,为符合“周礼”而制定了律尺,以取代北魏前期所用的杜夔尺。

北魏后尺,当为孝明帝熙平年间(516-518)所定。孝文帝改制度量衡后不到20年,积弊重演,度量衡值又出现了随意增大的现象。《魏书·杨津传》曰[60]:“延昌末(515),津为华州刺史。先是,受调绢布,尺度特长,在事因缘,共相进退,百姓苦之。津乃令依公尺度。”《北史·卢同传》曰[61]:“熙平间,同累迁尚书左丞。时相州刺史奚康生征百姓岁调,皆长七八十尺,以邀忧公之誉,部内患之。同于岁禄,官给长绢。同乃举案康生度外征调。书奏,诏科康生罪。”《魏书·张普惠传》曰[62]:“神龟中(518-520),天下民调,幅度长阔,尚书计奏,复征绵麻。”自秦汉以来,布帛皆以四十尺为一匹,而此时“皆长七八十尺”,或“幅度长阔”、“尺度特长,”问题严重。这样,将再度混乱的度量衡统一起来,成为宣武、孝明两帝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魏书·律历志》记载,宣武帝永平年间(508-512),曾对北魏尺度进行了一次讨论,尚未定论,宣武帝崩,孝明帝继位。《魏书·景穆十二王传》记载[63],孝明帝熙平元年(516)诏中尉元匡,主持讨论、修订尺度,参与者有侍中崔光等人。这次修订尺度,类似于孝文帝改制度量衡。一方面,律尺要“永遵先皇之制”[64],仍然沿用孝文帝时所定的律尺。另一方面,将已增大的日常用尺法制化,制定了“后魏后尺”。是时,制尺者可能与侍中崔光有关。《魏书·景穆十二王传》曰:“又侍中崔光得古象尺,于是亦准议令施用。”[65]崔光制尺,亦当积黍起度,而唯增加了“古象尺”为其参校物。“亦准议令施用”,即是所制定的“后魏后尺”,批准颁行。

(三)律尺

如前文所言,北魏从立国到孝文帝改革度量衡期间,北魏的律尺是杜夔尺,1尺合当今24.20厘米,现举例说明。

例证一。《隋书·天文志》记载[66]:“后魏道武天兴初,命太史晁崇修浑仪,以观星象。十有余载,至明元永兴四年壬子,诏造太史候部铁仪,以浑天法,考璇玑之正……其余皆与刘曜仪大同,即今太史候台所用也。”《宋史·天文志》记载[67]:“太史令晁崇、斛兰皆尝为铁仪。其规有六,四常定,一象地,一象赤道,其余象二极,乃是定所谓双规者也。其制与定法大同。”类似的内容在《旧唐书·天文志》卷三十五、《唐会要》卷四十二、《图书集成·历法典》卷八十一等文献中尚有记载。据这些资料可知:北魏立国之初,道武帝拓跋珪便命太史令晁崇修复一台前人留下的浑仪,用以观察天象。明元帝永兴四年(412),都匠斛兰主持铸造了我国历史上第一台铁浑仪。该浑仪“皆与刘曜仪大同”,“其制与定法大同”。如前文所言,前赵刘曜光初四年铸浑仪,所用尺为十四等尺“杂尺”,实为杜夔所定并流传下来的“今尺”。北魏铁仪“皆与刘曜仪大同”,其考订标准当为杜夔尺。

例证二。《魏书·释老志》记载,和平初(460),开始开凿云冈石窟的第一期工程“昙曜五窟”时,昙曜对文成帝说:“于京城西武州塞,凿山石壁,开窟五所,镌建佛像各一,高者七十尺,次六十尺,雕饰奇伟,冠于一世。”[68]昙曜五窟即16-20窟,今测最高的佛像在第19窟,高16.8米[69]。据此,计算当时尺长:1尺=1680/70=24(厘米)。“次六十尺”,不好判断是哪个大佛,可按其他4个大佛像高度的平均值计算。第16、17、18、20窟的4个大佛像的高度分别是13.5米、15.6米、15.5米和13.7米,当时尺长的平均值为1尺=1350+1560+1550+1370/(4×60)=24.2917(厘米)。二者皆与杜夔尺符合。

495年后的北魏律尺,则是“孝文改制”的产物。《魏书·律历志》记载[70],孝文帝太和十八年(494),中书监高闾主持修订音律。高闾和皇宗博士孙惠蔚、公孙崇依汉代京房的方法,制造了一个音高标准器——准。作准先要制订律尺,依汉“京房法作准以定律”,律尺当为“古尺”,其长23.10厘米。

《魏书·律历志》曰[71]

太和十九年,高祖诏,以一黍之广,用成分体,九十黍之长,以定铜尺。

《魏书·景穆十二王列传》曰[72]

高祖孝文皇帝,以睿圣统天,克复旧典。乃命中书监高闾,广旌儒林,推寻乐府,依据《六经》,参诸国志,以黍裁寸,将均周、汉旧章……以一黍之大,用成分体,准之为尺,宣布施行。

可见,太和十九年,高闾等人据孝文帝的诏书,依《周礼》制度,“积黍起度”,制定了北魏律尺,其实就是高闾作准时所制的律尺,其长同荀勖律尺,我们称之为“孝文黍尺”。该尺于太和十九年六月颁行。

宣武帝永平年间(508-512),朝廷内部展开了一次古律尺之争,太乐令公孙崇、太常卿刘芳、中尉元匡等参与争论,众人看法不一,各持己见,且追溯到高祖孝文帝定尺之事。《魏书·律历志》记载[73]

永平中,崇更造新尺,以一黍之长,累为寸法。寻太常卿刘芳,受诏修乐,以柜黍中者,一黍之广即为一分。而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广,度黍二缝,以取一分。三家纷竞,久不能决……而芳尺同高祖所制,故遂典修金石。迄武定(东魏孝静帝时)末未有论律者。

这表明宣武帝永平年间制尺,都遵循了“积黍起度”之法,但公孙崇、刘芳及元匡在如何计量黍之长广时,皆有不同,遂致争竞不决。直到孝明帝继位后,又进行了一次事关尺度的制定和讨论。《魏书·景穆十二王传》记载,孝明帝熙平元年(516),诏中尉元匡修订尺度,“请集朝士议定是非”。当时,太师、高阳王雍等人说[74]

伏惟高祖创改,权量已定。匡今新造,微有参差,且匡云:“所造尺度与汉志王莽权斛不殊。”又晋中书监荀勖云:“后汉至魏,尺长于古四分有余。”于是,依“周礼”积黍以起度量。惟古玉律及钟遂改正之。寻勖所造之尺与高祖所定,毫厘略同。又侍中崔光得古象尺,于是亦准议令施用。仰惟孝文皇帝,德迈前王,睿明下烛,不刊之式,事难变改。臣等参论,请停匡议,永遵先皇之制。

对高阳王雍等人的建议,孝明帝“诏从之”。这表明,孝明帝为此前三家争竞做了结论,否决了元匡尺和公孙崇尺,肯定了“同高祖所制”的刘芳尺,而且要“永遵先皇之制”。从而,证明了“孝文改制”时,确曾累黍制定律尺,与荀勖律尺略同,即前文所述的“孝文黍尺”。这也符合《隋志》所言[75]:“孝文时,一依《汉志》作斗、尺。”孝文黍尺是托古改制的一种形式,多用于天文、乐律制度。“故遂典修金石,迄武定末未有论律者”。即自太和十九年(495)至武定末年(550)一直用该律尺。对此再没有人讨论过。据此推测:从北魏立国到“孝文改制”前,北魏一直以杜夔尺为律尺,“孝文改制”之后,用孝文黍尺进行调钟律、测表影。

其实,孝文黍尺用于调律,也有争议。《魏书·乐志》记载,永平二年(509),尚书高肇等奏言[76]:“案太乐令公孙崇所造八音之器并五度、五量。太常卿刘芳及朝之儒学,执诸经传,考辨合否尺寸度数,悉与《周礼》不同。问其所以,称必依经文,声则不协,以情增减,殊无准据。”“悉与《周礼》不同”、“必依经文,声则不协”的原因是,北魏的乐器多来源于东晋、十六国和南朝,如《魏书·律历志》记载[77]:“永嘉以后,中原丧乱,考正钟律所未闻焉,其存于夷裔声器而已。魏氏平诸僭伪,颇获古乐。高祖虑其太爽,太和中诏中书监高闾修正音律,久未能定也。”这些魏晋之际的乐器,多用尺长24.20厘米左右的魏晋尺(杜夔尺)调律,如依《周礼》,以23.10厘米的孝文黍尺用于这些乐器的调律,必然“声则不协”、“久未能定”。西晋荀勖造律尺之初,阮咸就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讥讽荀勖所造律尺长短不准,校考的乐律太高。这个事例也说明孝文黍尺的存在。由于孝文黍尺在调律出现问题,当时调律也可能仍用杜夔尺。

二、东魏、北齐的尺度

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与西魏。550年,高洋废东魏建立北齐。577年,北周灭北齐。东魏、北齐所用之尺也是两类:日常用尺和律尺。

(一)日常用尺

《隋志》十五等尺中“后魏后尺”条注曰:“此后魏初及东西分国,后周未用玉尺之前,杂用此等尺。”[78]“后周未用玉尺之前”,当指北周。东魏、北齐的日常用尺则沿袭北魏后尺。《隋志》还记载东魏的另一种日常用尺——“东后魏尺”,是《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十等尺,《宋书·律历志》和《玉海》卷八均作“东魏后尺”。《隋志》记载[79]:“东后魏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寸八毫。此是魏中尉元延明,累黍用半周之广为尺,齐朝因而用之。”据此,东后魏尺为北魏末安丰王元延明所定,为东魏日常用尺,又为北齐沿用。该尺或为东魏、北齐的部分区域所用。

关于东后魏尺,相关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依《隋志》,按晋前尺为23.10厘米计算,东后魏尺长为23.10×1.5008=34.6685厘米,要比北魏后尺增长5厘米有余。马衡在考校十五等尺时指出[80],“东后魏尺”以今营造尺校之,尚长八分有奇,虽北朝以调绢之故,逐渐增长,亦不应骤增至二寸以上,而此后又复减短。揆之事理,皆有未合。故余疑《隋志》当有误字。后与《宋史·律历志》相校,乃知为“比晋前尺为一尺三寸八毫”[81],“五”字实为“三”字之误。按《宋史·律历志》计算:23.10×1.3008=30.0485厘米,即东后魏尺当合今30.048厘米,比北魏后尺略有讹增。

吴慧认为,东后魏尺长度是34.75厘米。吴慧的解释是:按元延明“累黍用半周之广为尺”,依照黄钟生度量衡的学说,其义似是以横黍尺9寸,即黄钟之长为径,求其圆周取半,所得之长为尺。如以黍尺长24.5784厘米(宋氏尺)计,取圆周率π为3.1416,则黄钟律管长22.12厘米,圆周为69.49厘米,半周34.75厘米[82]。这个结果的计算过程如下:(www.xing528.com)

尺长与《隋志》符合。这种观点稍显勉强,尚有研究之必要。

陈梦家认为,东后魏尺就是“实比晋前尺一尺五寸八毫”,即尺长为34.6685厘米。依据是,东魏、北齐据有太行山以东的华北平原,史家称为“山东”[83]。《旧唐书·食货志》记载:“山东诸州,一尺二寸为大尺,人间行用之。”[84]此山东民间大尺,是唐官用大尺(约29.5厘米)的一尺二寸,约35.4厘米。此尺即是东魏、北齐以来“山东”地区的长尺。

我们以陈梦家先生的观点为是,并补充一相关证据,即东魏、北齐时的“齐地大亩”。贾思勰《齐民要术·卷首杂说》曰[85]

假如一惧牛总营得小亩三顷,据齐地大亩一顷三十五亩也。

贾思勰为北魏末期著名的农学家,曾先后到现在的河南、河北、山西、山东等地考察农业生产情况。回到家乡后,从事农牧业的生产实践。他的记载应属亲眼所见,可信度很高。

从《齐民要术》来推断东后魏尺之长。由记载可知,小亩三顷,相当于大亩一顷三十五亩,即300×1小亩面积=135×1大亩面积,则1大亩面积/1小亩面积=300/135。假设小亩用高祖黍尺测量,大亩用东后魏尺测量,则

(1东后魏尺)2=(1孝文黍尺)2×300/135=(23.10)2×300/135,

1东后魏尺=23.10×=23.10×1.4907=34.4352(≈34.44)厘米。

与《隋书·律历志》记载基本相符。由此可以推断,东魏、北齐之际,至少在山东地区存在34厘米以上的“东后魏尺”[86]

当今有学者认为《齐民要术·卷首杂说》是唐代作品[87]。若是,则《齐民要术》所言大亩,应为唐代的“齐地大亩”。由于“东后魏尺”乃是东魏、北齐以来“山东”地区的长尺,故可推知,东魏、北齐时亦存在“齐地大亩”,即存在“东后魏尺”。

(二)律尺

根据《魏志》“迄武定末未有论律者”可知,东魏、北齐的律尺,沿袭孝文改制时所定的律尺,当为23.10厘米的孝文黍尺。如同北魏时期,调律时也可能仍用杜夔尺。

三、西魏、北周的尺度

534年,北魏分裂为东魏和西魏。557年,西魏恭帝禅位宇文觉,建立北周。581年北周静帝禅位杨坚(隋文帝),始建隋。西魏及北周度量衡袭用北魏后期之制。天和元年(566),周武帝依玉斗改制度量衡。之后,度量衡几经变革。西魏、北周所用之尺也是两类:日常用尺和律尺。

(一)日常用尺

1.西魏的日常用尺。《隋志》十五等尺中“后魏后尺”条注曰:“此后魏初及东西分国,后周未用玉尺之前,杂用此等尺。”[88]因此,西魏和东魏一样,日常用尺沿袭北魏后尺,长为29.5911(≈29.59)厘米。

2.北周的日常用尺。北周的日常用尺有2种:“后周市尺”和“后周玉尺”。后周市尺,北周初的日常用尺,实则后魏后尺。后周市尺与隋开皇官尺同属《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九等尺。566年之前,北周尚未行用“后周玉尺”时,行用此尺。对此《隋书·律历志》曰[89]

(后魏)后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即开皇官尺及后周市尺。后周市尺,比玉尺一尺九分三厘……传梁时有志公道人作此尺,寄入周朝……周朝人间行用。

由于后周市尺即后魏后尺,其长当为29.5911厘米。还可从“后周玉尺”之长26.7498厘米(见下文),算出后周市尺的长度:26.7498×1.093=29.2375厘米。这一结果比北魏后尺略小3.5毫米,这应为李淳风计算不够精确之故。按后魏后尺“即开皇官尺及后周市尺”及“后周未用玉尺之前,杂用此等尺”,后周市尺仍然厘定为29.5911(≈29.59)厘米。

后周玉尺,是《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十一等尺。该尺与下文提到的玉斗、玉秤之来历,皆与北周权臣宇文护有关。西魏大统元年(535),权臣宇文泰拥立元宝炬为西魏文帝,实际自己掌握军政大权,并进行了两次行政改制,并立其子宇文觉为世子。恭帝三年(556)九月,宇文泰病逝。弥留之际,托后事于其兄之少子宇文护。宇文护,“幼方正有志度,特为德皇帝所爱,异于诸兄”[90]。557年,宇文护逼迫恭帝禅位于宇文泰之子宇文觉,是为北周闵帝,始建北周。后宇文护将闵帝毒死,另立宇文泰的长子宇文毓为天王,是为北周明帝。560年,宇文护又将明帝毒死,立宇文泰第四子宇文邕为帝,是为北周武帝,年号保定(561-566)。武帝天和七年(572),诛宇文护,并改元建德(572-578)。从557-572年,宇文护专权15年。武帝保定元年(561)五月,宇文护因修缮仓库而获得古玉斗,并将玉斗献给武帝。慑服于宇文护之权势,武帝按玉斗造玉尺、玉秤,改制度量衡,历时5年完成。对此,《隋书·律历志》曰[91]

会闵帝受禅,政由冢宰,方有齐寇,事竟不行。后掘太仓,得古玉斗,按以造律及衡,其事又多淹。

后周武帝保定中,诏遣大宗伯卢崇宣、上党公长孙绍远、歧国公斛斯徵等,累黍造尺,纵横不定。后因修仓掘地,得古玉斗,以为正器,据斗造律度量衡,因用此尺(指后周玉尺)。大赦,改元天和(566-572),百司行用,终于大象之末(580)。

后周玉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厘。

即宇文护托古改制,出现了“后周玉尺”,并于天和二年(567)颁行。“后周玉尺,实比晋前尺一尺一寸五分八厘”,据此,可算出其1尺之长为:

23.10×1.158=26.7498≈26.75厘米。

《隋志》称,行用后周玉尺“终于大象之末”,这不大可能。因为武帝天和七年诛宇文护,并改元建德。随即废止了与宇文护有关的玉尺、玉斗、玉秤。因此,玉尺、玉斗、玉秤仅在567-572年间行用,历时5年。之后,日常用尺仍为后周市尺。

(二)律尺

西魏及北周初期,日常用尺沿袭北魏后尺。与此类似,其律尺亦应沿袭北魏后期之律尺,即23.10厘米的孝文黍尺(调律时也可能仍为杜夔尺)。

北周后期,则使用新的律尺——后周铁尺。西魏权臣宇文泰命尚书苏绰“详正音律”,苏绰以南朝宋尺为样本,制定了一种律尺,是为“后周铁尺”。对此,《隋书·律历志》曰[92]

西魏废帝元年,周文摄政。又诏尚书苏绰详正音律。绰时得宋尺,以定诸管,草创未就……未及详定,高祖受终。牛弘、辛彦之、郑译、何妥等久议不决。

苏绰依宋尺制定“后周铁尺”,但遇到了困难而“草创未就”,有了异议,故“久议不决”。建德六年(577)周武帝平齐后,议用铁尺“同律度量,颁于天下”。北周末,宣帝宇文赟大成年间(579),达奚震、牛弘等重提北周铁尺,认为其适宜于当时的实际情况,且“与宋尺符同”。并对“玉尺”提出批评,且建议用铁尺为律[93]

今之铁尺,是太祖遣尚书故苏绰所造,当时检勘,用为前周之尺。验共长短,与宋尺符同,即以调钟律,并用均田度地……今勘周汉古钱大小有合,宋氏浑仪,尺度无舛……至于玉尺累黍为长,管累既有剩,实复不满,寻防古今,恐不可用。其晋(荀勖尺)、梁尺量,过为短小,以黍实宫,弥复不容。据律调声,必致高急……详校前经,斟量时事,谓用铁尺,于理为便。

达奚震、牛弘认为,“玉尺累黍为长,管累既有剩,实复不满,寻访古今,恐不可用”,并建议用后周铁尺。可见,后周玉尺也用于调律。因此,武帝天和年间行用玉尺时,日常用尺和律尺合二为一。

由于达奚震、牛弘等人的努力,进一步确立了铁尺的地位,横黍尺(铁尺)调律为人们普遍认同。查《隋书·律历志》可知,宋氏尺、钱乐之浑天仪尺、后周铁尺、开皇初调钟律尺及平陈后调钟律水尺同为《隋志》十五等尺中的第十二等尺。而后周铁尺条注曰:“平陈后,废周玉尺律,便用此铁尺律,以一尺二寸即为市尺(后周市尺)。”据此,可以算出后周铁尺的长度:29.2375/1.2=24.3646厘米。此与宋氏尺稍有差异,是李淳风计算不够精确之故。后周铁尺“与宋尺符同”,故可厘定后周铁尺亦为24.5784≈24.58厘米。

1978年第2期《文物》发表了伊世同的文章《量天尺考》[94],该文介绍北京古观象台联合调查研究小组,在南京紫金山天文台发现了明初天文尺(俗称量天尺)的残存刻度,经精密检测,得一尺长24.525厘米。据史籍记载:明量天尺实即经宋、元所承传的隋、唐小尺,其前身为后周铁尺(源于宋氏尺,更早当为杜夔尺)。该尺在南朝宋、齐、梁、陈作日常用尺,同时在宋、齐作天文乐律尺。在长达1300年的使用期间,承传误差约半毫米(245.78-245.25=0.53毫米),这在中外度量衡史上实属罕见。这一结论被收入《大百科全书·天文学》卷。

北朝尺度出土或传世的实物很少。目前仅见一北魏铜尺[95](图1-3)。此尺原系罗福颐先生家藏,今归中国博物馆。尺正面刻10寸。隐约可见寸格内有线刻山峦、屋宇、飞禽和云气纹,与北魏时期绘画风格相似。尺长30.9厘米,宽2.3厘米,厚0.2厘米。北魏铜尺上有铭文,经收藏单位鉴定,时代定为北魏。此尺应为北魏后尺。

图1-3 北魏铜尺[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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