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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方施压导致非法证据不排除的背后成因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侦查机关组织的被害人辨认明显有暗示而应当排除。这种因为被害方的施压而导致 “非法证据不排除” 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在被害方死亡或者遭遇重伤害的案件中。其间,非法证据及其使用人并没有获得明确的罚责,这会变相纵容违法侦查行为尤其是隐性违法侦查行为。

被害方施压导致非法证据不排除的背后成因

笔录类材料的司法乱象有多方面原因:

(1) 司法理念方面,司法人员的司法惰性、证据意识淡薄是首要原因。从调研情况看,笔录制作过程中不断出现瑕疵甚至违法现象,比如辨认中不组织现实的人而是从户籍系统采集照片;笔录字迹潦草,难以辨明、签名不规范、记载不全面;不遵循搜查、扣押程序而选择更加便捷的方式获得证据,事后通过情况说明材料来解释,等等,这皆为司法惰性、证据意识淡薄使然。其次,司法人员取证过程中广泛存在 “重实体、轻程序” 的理念。重视取证的效率与实体结果,轻视取证中的程序性保障。基层侦查人员往往认为,只要高效地获得了证据物即为取证成功,至于当事人的参与权 (包括相关知悉权) 与隐私权等权益的保障,那是第二位阶的问题。这种理念在一些检察官法官头脑中照样存在。结果,笔录类证据取得、适用中的程序性保障机制不被重视甚至被抛弃,辩护权也因此受到影响。

(2) 诉讼程序与证据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一是相关制度缺失,最重要的是笔录类材料法庭准入资格、质证规则存在系列立法漏洞。准入法庭的资格不明确,相关制作人、参与人不出庭,缺乏有效、科学的质证规则,这是实践中笔录类材料之所以盛行甚至泛滥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重要原因。二是制度设计不合理。证据分类体系的不科学是最为根本的。新 《刑事诉讼法》 采用多标准细分方式,但存在划分理由不充分、交叉重叠以及与证据规则关联度低等问题,[14]这是导致情况说明 (办案说明) 材料如同万能膏药一样普遍适用的原因。

(3) 诉讼规则在司法运行中偏离制度初衷。其中,司法机关没有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导致合法侦查措施被替代与规避的重要原因。侦查机关用简单的指认代替复杂的辨认;用情况说明来替代搜查与扣押;通过取得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的合作,以提取的方式来避开勘验与搜查,等等,在实践中之所以屡试不爽,与检察院、法院没有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密切相关。(www.xing528.com)

例6:王某入室抢劫,被害人李某受重伤。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侦查机关组织的被害人辨认明显有暗示而应当排除。但这会导致证据链条断裂,进而使得整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被害方家属一直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向法官施加压力。最终,经过相关部门协调,法院并没有直接排除该非法证据,而是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这种因为被害方的施压而导致 “非法证据不排除” 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在被害方死亡或者遭遇重伤害的案件中。其间,非法证据及其使用人并没有获得明确的罚责,这会变相纵容违法侦查行为尤其是隐性违法侦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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