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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与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裁量排除规则” 针对 “非法实物证据”,“可补正的排除规则”适用的对象则是 “瑕疵证据”,“非法实物证据” 和 “瑕疵证据” 在侵犯权益、违法程度、证据真实性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别,两者不可同日而语。其二,“瑕疵证据” 不同于 “无效证据”。

瑕疵证据与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根据 “两个证据规定”,中国语境下出现了三种证据排除模式:一是主要针对非法言词证据的 “强制性排除规则”;二是适用于非法物证、书证的 “自由裁量排除规则”;三是涉及瑕疵证据的 “可补正的排除规则”。但是,由于“自由裁量排除规则” 与 “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都使用了 “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等字样,因此,两种排除规则容易引起混淆,甚至有学者担心,实务中部分 “非法实物证据” 被视为 “瑕疵证据” 而直接适用 “可补正的排除规则”,从而规避或者架空 “自由裁量排除规则” 应发挥的功能[28]。事实上,“自由裁量排除规则” 和 “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两种排除规则本质上有重大区别。“自由裁量排除规则” 针对 “非法实物证据”,“可补正的排除规则”适用的对象则是 “瑕疵证据”,“非法实物证据” 和 “瑕疵证据” 在侵犯权益、违法程度、证据真实性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差别,两者不可同日而语。进一步分析,“自由裁量排除规则” 实质上是传统意义上 “排除性的证据规则” 的一种类型,相关人员在是否排除 “非法证据” 方面除了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之外,还要给予公诉方进行程序补正的机会。因此,“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 也带有若干 “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的性质。但是,本文目前所称的“补正的排除规则” 主要是针对 “瑕疵证据” 而言的,即对于某一被确定为有瑕疵的证据而言,法官不必当即作出排除或者不予排除的裁决,而是可以责令办案人员进行必要的补正。经过办案人员的补正,法官再对补正的情况进行审查,此后才作出排除或者不排除的裁决。因此,“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突破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常见形态,可以视之为一种附加条件的排除规则,此时 “瑕疵证据” 一旦被确立下来,其证据能力待定。但其究竟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必须视办案人员补正情况具体进行裁决。接下来,我们详细将 “瑕疵证据” 与其他几种类型证据在证据能力方面的差别进行比较:

其一,“瑕疵证据” 不同于 “合法证据”。“合法证据” 自始即具有证据能力,可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而 “瑕疵证据” 因其在取证程序和方式上存在瑕疵,证据能力处于待定的状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经过补正后,才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继续使用。

其二,“瑕疵证据” 不同于 “无效证据”。“无效证据” 自始不具有证据能力,没有任何方法能够弥补 “重大技术性程序违法” 带来的问题,相关证据要想获得证据能力,办案人员必须重新制作或者提取;而 “瑕疵证据” 并非自始即不具有证据能力,而是处于证据能力待定的状态,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后即可具有证据能力,可继续使用而无须重新取证。

其三,“瑕疵证据” 不同于 “非法证据”。在证据能力上,“非法言词证据” 一经查证属实,适用绝对排除原则,应立即从刑事诉讼中予以排除,且不得由办案人员重新制作或者提取;“非法实物证据” 一经查证属实,适用相对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方法违反法律规定,致使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须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实物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9]“瑕疵证据”虽然因证据能力待定而不得直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但却可以经由补正后继续使用。(www.xing528.com)

我们可在下表中直观地看到 “瑕疵证据” 和其他类型证据在违法性、证据能力、程序处理、程序后果等方面的差别。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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