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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记录和保障程序的要点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言笔录,作为 “询问笔录” 的一种,是指侦查人员、公诉人就其询问证人的过程和结果所作的书面记录。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证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询问证人:记录和保障程序的要点

1.询问证人的意义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其在刑事案件的证据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极易被周围的人感知,证人作为刑事案件的 “知情人”,以其对刑事案件事实的所见、所闻而向侦查机关所作的言词性陈述就形成了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的目的在于取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言,通过证言发现案件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

作为一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从其形成的诉讼阶段来看,可以分为庭前证言和当庭证言两种。前者是证人在接受侦查人员、公诉人的询问后,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证言笔录;后者则属于证人通过出庭作证并在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后所作的口头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样,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口头陈述,通常在合法性上不会受到控辩双方的质疑,其证据能力很少会成为法庭争议的对象。刑事证据法需要规范的通常是侦查机关收集的证人所作的庭前证言笔录。证言笔录,作为 “询问笔录” 的一种,是指侦查人员、公诉人就其询问证人的过程和结果所作的书面记录。这些证言笔录由于记载了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包含了特定的案件事实信息,因此与案件事实具有程度不等的关联性。但是,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公诉人,对证人的询问都是单方面进行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都无法参与这一询问过程。侦查人员和公诉人经常会要求证人按照自己的诉讼意图或者顺从自己的追诉思路,来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因此,证人完全有可能作出不可靠的陈述。为了保障证人陈述内容的客观、可控性,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对询问证人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程序控制。

2.询问证人的程序控制

(1) 询问前的准备。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的身份,以及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准备询问提纲。到证人所在的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通知证人作证的,应当开具、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证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应当开具、送达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通知书。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通知书副本应当由到场的合适成年人签名,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询问聋、哑证人,应当由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证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证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对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应当在其解除醉酒、中毒、麻醉状态,能够正确表达时进行询问。

(2) 询问主体的限制。

对证人进行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针对未成年证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询问未成年证人应当有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侦查人员参加;询问女性证人、未成年人时,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在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案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了解证人的身份及同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明确询问的目的,确定需要查清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

(3) 询问前的告知。

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 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这样做有利于避免证人之间互相影响,保证证言的真实性。

(5) 对证人的询问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

对于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www.xing528.com)

在询问过程中,禁止侦查人员使用诱导性的问题进行询问。但是在为唤起证人记忆以及其他事项的询问奠定必要的基础的情况下,可以对证人进行引导。

(6) 保密与隐私保护。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询问性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应当由同性别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避免使用刺激性或者淫秽语言。对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予以代替证人、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但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秘密级别。

(7) 询问正在抢救的证人。

询问正在抢救的证人、被害人应当征得主治医生的同意,询问时,应该重点问清作案人的姓名、特征、作案过程等事实,询问时可以请医生和证人的家属作为见证人。

(8) 制作询问笔录。

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言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写出书面证言。制作询问笔录,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打印或者书写工具、墨水

第二,记录时,对于提问和回答应当用 “问:” “答:” 表示,不得使用其他符号表示,每句问话和回答均应另起一行,独立记录一段。

第三,询问笔录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后、事前制作。

第四,询问笔录应当交给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证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捺印。笔录经证人、被害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其笔录上逐页签字并捺印,并在末页紧接着询问内容的地方写明 “以上笔录我看过或 (以上笔录已向我宣读),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末尾注明。

(9) 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

证人请求自行书写证词的应当允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词。对于书面证词中有矛盾、不清楚以及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内容,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进行直接言词询问。

证人应当在书面证词上逐页签名、捺印,并在末页注明书写证词的时间。侦查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 “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共××页”,并签名。书面证词于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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