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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与严谨:理性相济与实践应用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从严从重处理成为“主旋律”,但宽严相济应当成为不可或缺的“调和剂”。《通知》明确要求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采取从重处罚的特殊从严政策,是应急下的常态做法,不会冲破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

宽容与严谨:理性相济与实践应用

疫情防控过程中,针对严重破坏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刑法应当介入。目前,从严从重处理成为“主旋律”,但宽严相济应当成为不可或缺的“调和剂”。

1.从严从重与宽缓

最高人民法会议要求,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通知》明确要求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各省也都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有观点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基于行为及其后果的客观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具有从重处罚的充分根据。[18]疫情防控是一盘大棋,需要全体民众的配合与服从,任何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从严从重处理可以强化积极一般预防效果,但不能极端化。

在“从严从重”的指挥棒之下,也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校正,使其不违反刑事法规定。总的来说:一是应当立足疫情防控的大局,充分关切个体在疫情恐慌下的特定行为。及时惩治是为了劝解、警示和引导公众积极、自觉地遵循防控措施,而不是制造对立面。因此,必须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同时要具体分析,防止“一刀切”和简单化,使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能够实现有机统一。二是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在严厉惩治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之政策下,严格区分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依法办案是严厉打击不能逾越的底线。三是针对个案,要综合评价行为与行为人的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恶劣情节、主观恶性及其他的犯罪情节等因素,从而决定从严从重的范围和程度。四是重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意义,鼓励涉案人员积极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对于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以化解矛盾与释法说理为重要思维,防止激化情绪或增加矛盾。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采取从重处罚的特殊从严政策,是应急下的常态做法,不会冲破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同时,也要兼顾从“宽”一面,对自首、坦白、偶犯等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酌情从宽处理。

2.国家安全、集体安全的重大性与优先性

公共应急系统是国家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凸显了重大疫情期间保障国家安全、集体安全的优先性以及重大性。《通知》强调要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检察业务工作,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要求政法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会议同样要求,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这具有明显的国家政策导向效应,凸显了重大疫情防控下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经济安全的相对优位性。

在重大疫情下,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对冲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基于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安全以及公共秩序,限制或限缩个人权益等做法是不得已的,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然而,在这个动态的价值权衡过程中,应急下的例外或特殊做法不能僭越现代法治的基石,要遵循比例原则。刑法在积极发挥工具主义属性与效能时,要坚守住人权保障的底线,防止片面化和“一刀切”。(www.xing528.com)

3.重大疫情下正当化事由的适用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法不责众”的法律传统。在紧急状态下,集体行为往往会不规则、混乱乃至失控。这不仅是因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出现后,集体侥幸性或集体从众性在广泛蔓延,同时也是个体寻求自保的正常反应。

在常态法治下,个体往往是高度接近“理性经济人”的预设立场的。对于应当知法、守法的个体,追究法律责任是必要且正当的。但是,在重大疫情下,常态法治的应然前提有所松动,非理性因素占据了个体的更多一面,人类的自保性与恐惧心理上升,使法律责任不得不考虑特定的正当化事由,为个体的违法犯罪行为设置有效的“通道”,使其自保性与恐惧心理得以消解并与疫情防控的大格局毫无“违和感”。

现代刑法体系基本上都规定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义务冲突、被害人同意、执行命令等正当行为(正当化事由),其意义就是为具有正当性的行为提供出罪的通道,[20]鼓励良好的社会风气,宣扬正确的伦理道德观念。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或破坏防控措施的行为,但也要妥善处置具有正当性的“例外情形”,如社区人员依法执行防控措施的正当性、个别不知情或不明知的病毒携带者的聚集行为等。只有充分关注重大疫情期间的正当行为及其依法适用,才能彰显紧急状态下的人文关怀与法治温度。

4.个人权益的保护

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刑法应当充分保护个人权益。其中,尤其要注意以下两点:①公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不可动摇性。在风险社会,集体法益呈现出扩张态势。在重大疫情出现后,有效防控疫情是头等大事,及时并全面保护集体法益已经刻不容缓。但在此期间,难免会对公民个体自由形成挤压。《意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通知》强调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最高人民法院会议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在重大疫情下,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匮乏以及传染病的蔓延性导致疫情笼罩下的个体恐慌性达到了峰值。在任何情况下,人的自保性都始终是最原始并最值得被尊重的需求,也是人类道德伦理规则的底线所在。在疫情防控面前,对于各种利益诉求相互交错的情况,人的生命健康地位不能动摇。②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新冠肺炎具有“人传人”的特性,从流行病学的基本原理来看,必须采取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包括居家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于经过检测并确定感染的,则需要进行单独封闭治疗。但是,从医学角度来看,如何确定潜在的病毒携带者比通过医疗设备检测并确定病毒感染者更难。为此,就需要民众如实报告个人在疫情发生前后的旅行史、接触史、地理位置、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这些是分析疫情传播和防控疫情的基础数据。而且,所有人都必须接受疫情防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核实”与“检查”,通过“无死角”“无遗漏”的全覆盖,筛查出个体所处的健康状态,以便为执行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依据。这使得个人信息几乎全部“公开”,并汇总为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目前,上述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共享以及保护等问题,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或保护不周的状态。《网络安全法》(2016年)与《民法总则》(已失效)对个人信息权利以及安全保护等作出了规定。《刑法》也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但是,当下的保护是不充分和不及时的。在疫情结束后,应当及时完善立法,提升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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