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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监管的现状和挑战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交易所必须对交易活动、会员活动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要召开一次大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前者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者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证券交易所监管的现状和挑战

证券交易所也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它对证券交易的影响甚至比一般投资方和筹资方大得多,所以对它的监管也是对证券市场交易监管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主要由三种模式:(1)结合型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既注重政府权力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也充分考虑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美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模式。(2)自律型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特别强调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管制,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英联邦国家大都采用之。(3)行政型监管模式。该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强调政府权力对证券交易所的外部管理,为欧洲大陆多数国家所采用,因此又称为“欧陆模式”。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我国对证交所的监管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规,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理由认为,目前两家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中最为自律的典范。

1.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原则

在对证券交易所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对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是各国证券交易所立法所确立管理原则的核心和归宿。因此,充分公开原则是证券交易所管理的基本原则,以便把与交易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全面、真实和准确地传递给社会公众,不得采取欺诈、垄断、操纵和内幕交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具体概括为:

(1)证券上市公司必须向社会公众和证券投资者公布有关证券发行的所有资料,提供上市登记表格、定期的年度资料和其他重要报告,以接受社会公众的检查,否则证券交易所应拒绝其上市请求;

(2)证券交易所必须向证券交易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将其所有活动,包括会员注册、证券注册、证券交易数量及结构变化等情况,定期报送证券管理机关;

(3)证券交易所必须为所有参与证券投资的个人或团体,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禁止其会员进行内幕交易,必须让相关的人士定期报告所交易证券数量的变动情况;

(4)证券交易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禁止采取欺诈、垄断、操纵和内幕交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如果有谎报、漏报有关资料和信息行为,证券监管机关有权暂停或者取消其注册资格,有权对有关违法人员进行民事诉讼,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www.xing528.com)

2.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监管的主要内容

199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996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完善。1997年12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了新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

(1)证券交易所的性质。证券交易所是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核对会员进行管理;设立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管理和发布市场信息等。它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业务;不得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不得为他人进行担保;不得从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证券交易所必须对交易活动、会员活动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公布即时行情,编制并向社会公众公布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保证投资者有平等获取证券市场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信息,以及平等交易的机会;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并保证其业务规则能够得到切实执行;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会员单位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实施监管,并要求其提供有关业务、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并可根据其规章和业务规则对违反者进行处理;证券交易所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与上市公司签订上市协议,复核、审查并监督上市公司公布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特殊报告等公开性说明文件,就上市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的行为,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3)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其中,会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要召开一次大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前者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者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中层干部任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财务、人事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离任时要进行离任审计;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会员公司兼职;中国证监会有权派员监督检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财务状况,或者调查其他有关事项,有权要求其对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证券交易所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的执行情况;如遇到重大事项,而法律、法规、规章等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必要时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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