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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机构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世界各国对证券机构的设立、运作都有一套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措施

证券机构也是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世界各国对证券机构的设立、运作都有一套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和制度。我国近10年证券市场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违法事件,大都与证券机构有一定程度的牵连,有的证券机构甚至是主要的责任者,我国因此更需要对证券机构的严格监管。

1.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监管

国际上,对于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监管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注册制”,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特许制”。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证券商必须注册;申请注册时,应说明财务状况、注册者应有的经营能力、应符合法定培训、经验、能力等其他有关条件,要求证券商最低资本金及成员的资历限制合乎规定的,才可以自由从事证券业务。这些注册的条件适用于证券商、投资顾问、办公人员、董事、取得相似职位或发挥相似作用的任何人,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证券商的投资顾向等,而且,各种类型的申请者只有依法通过管理机构书面考试或口头考试后,方可以注册。实行“特许制”的有日本以及东亚、东南亚和欧陆等地区的国家。以日本为例,其《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未经大藏大臣特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并从证券业务角度划分,将特许分为自营、经纪、承销以及募集和代理销售四种,每种特许应分别取得,或允许取得一项以上的业务许可。大藏大臣在考虑授予证券公司经营特许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应当拥有足以顺利实现其经营业务的财产基础和良好的业务收支前景,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性;申请者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充分的知识、经验和信誉,以确保证券业务的公正和准确;申请许可的证券公司,应参考其营业地区的有价证券交易情况、证券公司数目以及该地区的其他经济情况,是否必要而且得当。

2.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的相关制度

纵观各国的证券法律制度,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管理可以概括为:证券经营机构的定期报告制度;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保障制度;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禁止制度;证券经营机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证券经营机构变更、解散及其他法定事项通报制度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1)证券经营机构定期报告制度,是指通过证券主管机构对证券商所提供文件的审查、监管等活动,全面掌握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以确保后者安全营业、忠实履行业务。通常,证券监管机构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有无欺诈或者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机构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总额的比率是否恰当;从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定存档文件是否保存良好等。

(2)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保障制度,是指以财务的适合性和资产保证来维护证券经营机构的信誉,防止因发生证券事故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并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以获得损失赔偿的一种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设立时要有最低的资本额限额;经营时要保证资产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及负债的偿付能力,控制适当的负债比例;控制并且按时计算顾客的保证金与证券数额,保护顾客的合法利益等。

(3)证券经营机构的业务运作制度,依其不同类型而有所差异:自营商是自行买卖证券的经营机构,法律的资格限制最为严格,一般要实行登记制度、禁止扰乱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时还应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客户利益;承销商的规范包括了禁止商业银行参与承销、对公开说明书的虚伪和欠缺承担民事责任、公开承销合同以及报酬、必须在承销期间稳定价格并依照证券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规则等等;经纪商本身并不经营证券,只是完成委托人的委托,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因此较为强调其公开交易以及禁止欺诈与违法行为的发生等。(www.xing528.com)

(4)证券经营机构的禁止制度,是指禁止不正当投资诱劝和过量交易,禁止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混合操作等行为,从而避免证券商以双重身份从事交易,使自己处于利害冲突之中,以至于牺牲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5)证券经营机构的自律制度,是指政府借助证券经营机构的协会以及由前者以会员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行为进行行业约束和道德约束,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竞争秩序的建立。这方面的管理主要有:对所有参加的会员单位进行注册考试和注册事项的调查;提供大型自动统计、报价、转账、清算系统,指导证券投资方向和资金流向,防止不正当交易发生;贯彻有关的管理政策和管理制度,制定行业规则并执行监督;检查、监督会员的日常经营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等。

3.我国对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

对证券经营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资格监管,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按照其分类发放业务许可证后,方才可以开始营业。其开业的主要条件有:最低资本限额,我国对综合类证券商和经纪类证券商等机构有不同的标准,根据《证券法》规定,前者注册资本最低为5亿元,后者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制,要求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相当的证券业务知识,且信誉良好;其他限制,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等,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还要求有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等。

(2)业务监管,它指规定从事具体的证券业务时应遵循的规范。制定这些规范的原则是:信息公开;禁止操纵、欺诈活动;限制内幕人员活动。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承销业务,但业务必须分开办理,业务人员、财务账户均不得混合操作;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凭证,其他方式也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必须为客户分别开列证券和资金账户,并进行分账管理,如实进行交易记录,必须将客户的买卖委托按照规定期限保存于公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买进的证券或资金必须是客户账上实有证券或资金,不得为客户融券或融资,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和价格等;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必须使用自己的名义、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个人名义进行,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禁止扰乱市场的交易活动;对于承销业务,公司应与发行人一起,认真检查招股说明书中是否有遗漏与不实,必须严格执行承销协议以及合理取筹,承销结束后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报告等。

(3)风险监管。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应当保持风险意识,贯彻稳健经营原则,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固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而且这些倍数和比例根据经营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承销业务都有不同,具体数字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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