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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两河流域时期婚姻的重要规定及婚前财产问题简介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古代两河流域,婚姻的缔结要订立婚约,并经过法庭的认可,否则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婚约订立之后,法庭可以在夫妻双方发生婚姻纠纷时进行裁决,这其中涉及悔婚、当事人死亡后嫁妆或者彩礼的归属等问题。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无明确规定,发展到古巴比伦时期的划分清晰,是女性在婚姻中经济地位提升的直接写照。女子在婚前获得的丰厚的嫁妆是她们在婚姻中提升地位的重要保障。

古代两河流域时期婚姻的重要规定及婚前财产问题简介

关于巴比伦人的婚姻制度,希罗多德在其所著《历史》中有如下描述:

每年在每个村落里都有一次,所有到达结婚年龄的女孩子都被集合到一处,男子则在她们的外面站成一个圆圈。然后一个拍卖人一个个地把这些女孩子叫出来,再把她们出卖。他是从最美丽的那个女孩子开始的。当他把这个女孩子卖了不小的一笔款子之后,他便出卖那第二美丽的女孩子。所有这些女孩子都出卖为正式的妻子。巴比伦人当中有钱想结婚的,便相互竞争以求得到最美丽的姑娘,但是一般的平民想求偶的,他们不大在乎美丽,便娶那些长得不漂亮可是带着钱的姑娘,因为习惯上是当拍卖人把所有最美丽的姑娘卖完之后,他便把那最丑的姑娘叫出来,或是把其中也许会有的一个跛腿的姑娘叫出来,把她向男子们介绍,问他们之中谁肯为了最小额的奁金而娶她。而那甘愿取得最小额奁金的人便娶了这个姑娘,出售美丽的姑娘的钱用来偿付丑姑娘的这笔奁金。这样一来,美丽的姑娘便负担了丑姑娘或是跛姑娘的奁金。谁也不允许把自己的女儿许给他所喜欢的男子,任何人如果他不真正保证把他买到的姑娘当作自己的妻子,他是不能把她带走的。然而,如果发现他们二人不同意的话,则规定要把付出的钱退回。如果愿意的话,人们甚至可以从别的村落到这里来买姑娘。这乃是他们的风俗中最好的,但现在这个风俗已经废禁了。

希罗多德所描述的婚姻市场

在希罗多德的论述中,巴比伦人的婚姻通过一种类似婚姻市场的形式来实现。适婚的巴比伦男子要在婚姻市场上挑选他的妻子,如果他富足多金,便会花费重金来购买那个美丽动人的女人,这个女人是他的正式妻子,不会因为男子付出金钱而降低身份。美丽女子出嫁所得来的金钱并不会被浪费,而是作为相貌中下或身有残疾的女子的嫁妆,来补贴给那些娶了她们但又不太富裕的男人们。美丽的女子嫁给了多金的丈夫,身有不足的女子带着金钱嫁给选择了她们的丈夫,无论貌美还是丑陋,无论贫穷还是富有,男女们找到了他们心仪的另一半,婚后生活似乎都能幸福美满。希罗多德所构想的婚姻市场偏于理想化,根据出土的楔形文字文献记载,古代两河流域的婚姻制度展现出另一番景象,更加注重契约和秩序。

在古代两河流域,婚姻的缔结要订立婚约,并经过法庭的认可,否则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成立。《汉谟拉比法典》第128条:“如果一个人娶了妻子,但没有订立婚约,那么这个女人不是他的妻子。”婚约订立之后,法庭可以在夫妻双方发生婚姻纠纷时进行裁决,这其中涉及悔婚、当事人死亡后嫁妆或者彩礼的归属等问题。

婚约的订立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想要娶妻的男子直接提出,向女方的父母请求订立婚约;一种是男方家长和女方家长之间订立婚约。婚约的订立并不是随意的口头约定,而是要在多名证人的见证下,以国王的名义发誓,表明自己的愿望和真心,最后由法官裁决记录,并形成法律文书。幸运的是,这些记录着婚姻缔结的楔形文字泥板文书,历经千年保存至今,如今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文字亲临他们人生中的重要时刻:

最后的裁决。大园丁阿那那之子筛什卡勒拉下定决心并说:“以国王的名义,让我娶乌尔玛尔之女宁卜巴那为妻。”马旮、宁埃伊朱、乌尔宁阿朱和卢旮吞杜格起誓证明以上为事实。在他父亲阿那那的同意下,筛什卡勒拉娶了宁卜巴那。[某某]为王家执法官。(www.xing528.com)

这块泥板文书出土于苏美尔城市吉尔苏,写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最后的裁决”是法律文书的固定格式,证明以下文字经过了法庭的判决。在这份婚约文件中,阿那那家的男孩子筛什卡勒拉以国王的名义发誓,要娶乌尔玛尔家的女儿宁卜巴那,在证人们的见证之下,家长同意了这门婚事,最后法官在文件上签署了姓名。历经千年,法官的名字缺损了,但他们夫妻二人的婚姻依然被我们所知晓。

古代两河流域的婚姻形式是典型的一夫一妻制,婚后形成核心家庭模式(nuclear family),以一对夫妻及其子女为主体。如果遇到妻子不可生育的特殊情况,男主人可以再娶以求生育后代,但是在正常的情况下,每一段婚姻中只有一个当家主母,绝不允许出现同时有两个妻子的状况。古巴比伦时期虽然沿用一夫一妻制,丈夫在有妻子的情况下,不能再娶妻。但是,可以迎娶妾,他的妾也可以为他生育子女,他们之间也存在着婚姻关系,也有法律来保护妾和妾的孩子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还出现了一种扩大的婚姻家庭形式,一般来说除了上述提到的主体的家庭成员,还包括男方未婚的妹妹、丧偶的母亲和未成年的弟弟,这种特殊的婚姻家庭结构依然是以男主人为主体的,称为“父亲的房子”,是父权社会下形成的一种合理模式。父亲在整个婚姻家庭当中处于主导地位,他的妻子和孩子是他的从属部分。

然而,从明确的财产划分也可以发现,女子日渐独立。婚前债务的明确划分也是女性在婚姻中保障自己的经济权益的手段之一。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无明确规定,发展到古巴比伦时期的划分清晰,是女性在婚姻中经济地位提升的直接写照。夫妻中任一方都要对自己的经济问题负直接责任。

女子在婚前获得的丰厚的嫁妆是她们在婚姻中提升地位的重要保障。新娘的嫁妆包括各种生活日用品、金银首饰,甚至房屋田产,父母也会准备一些银子同之前的这些动产和不动产组成全部的嫁妆,但是却没有只用银子作为女儿的嫁妆的。因为嫁妆是新娘的私有财产,即使这份财产的主人在婚姻当中处于从属地位,男方也只是对妻子本人有掌控的权力,而与这份财产没有丝毫关系。只要女方在婚姻中没有过错,男方就不能任意处置这份财产。如此一来,出于利益考虑,有些男子会更加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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