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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激励创新精神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支持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激励创新精神

(一)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二)规范聘用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应当与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离岗创办企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或者紧缺人才。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通过自然消化方式逐步核销。离岗创办企业人员提出提前返回的,应提前书面报告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相应岗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www.xing528.com)

(三)保障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合法权益。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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