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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单位其他人员履职导致工伤风险防控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致自己伤害的情形,不在《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伤,均应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同单位其他人员履职导致工伤风险防控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中的“他人”并不包括同样履行职务的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而是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构成对单位以外承担侵权责任的替代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致自己伤害的情形,不在《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答——关于劳动者因同一单位其他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而致工伤的赔偿问题》(www.xing528.com)

问题: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造成另一工作人员工伤,该受伤人员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中的“他人”并不包括同样履行职务的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而是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构成对单位以外承担侵权责任的替代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致自己伤害的情形,不在《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内。因此,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伤,均应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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