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应由谢能静伪造,伪造的原因与宣德年间谢李互控案有关。具体说来,应是谢能静在谢李互控案中提供的一份证据。
该赤契出自谢能静之手。遗存徽州文书中,《李舒户黄册抄底》和《宣德十年祁门县谢能静供状》两份文书应由谢能静书写。比对两份文书,不难发现,两份文书笔迹一致,可以断定出自一人之手。将这两份文书同《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比对,可以看出,前两份文书书写工整、流畅,后者笔迹生涩,似乎并非出自一人之手。不过,细细比勘,不难发现,三份文书所写的“李务本”三字,极其相似,高度吻合。由此看来,《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可能为谢能静所作。现存的《明永乐十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祁门谢阿胡出卖山地契约(赤)》[11]就是出自谢能静之手的一份文书。该赤契书写不整、笔迹生涩,与《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十分一致。尤其“谢能静”三字,与《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简直如出一辙。由此看来,《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为谢能静所作殆属无疑。
另,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还藏有《明洪武三十五年八月中秋日祁门谢氏兄弟(谢志显、谢志中)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元年九月二十四日祁门谢阿许卖地基契约(赤)》《明永乐二年七月十三日祁门谢曙光卖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五年三月初八祁门谢曙光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六年十月初十日祁门谢志中卖山田契约(赤)》《明永乐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李茂瑞出卖山契约(赤)》《明永乐十年十二月初七日李阳生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一年二月初一日祁门方氏荣弟娘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谢福恩[兴]、谢福巧兄弟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三年十月十二日祁门汪奇宗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祁门谢曙光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祁门李双荫立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六年二月初三日祁门李茂昭出卖田契约(赤)》《明永乐十七年五月初三日祁门谢曙光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祁门李乙昌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二十年八月初一日祁门李诱循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二十二年正月十六祁门谢则贤卖山地契约(赤)》和《明宣德元年五月初三日祁门李道弘立卖基地屋宇契约(赤)》[12]等18份谢能静购买田地的赤契。这18份赤契书写者皆非谢能静,在书写“谢能静”三字时,与《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和《明永乐十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祁门谢阿胡出卖山地契约(赤)》中所书明显不一致。这说明,不同的人在书写“谢能静”三字时,笔迹是不一样的。由此可以为《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出自谢能静之手提供反证。
该赤契与宣德年间谢李互控案有关。对于宣德年间谢李互控案,学界多有论述,这里再略为简述。宣德年间谢李互控案涉及祁门十西都王源谢能静、孚溪李舒和杨源李胜舟三个家庭,三方诉讼人物分别为谢能静家庭的谢能静,李舒家庭的谢荣娘,李胜舟家庭的李景祥和李景昌。其中,谢荣娘为李舒之妻、李务本之母;李景祥、李景昌两人为兄弟,为李胜舟之子。三家关系相当密切,谢能静为谢荣娘之弟、李胜舟好友,谢荣娘为谢能静之姐,李胜舟为谢能静好友、谢荣娘夫李舒同族。该互控案案由大致为:洪武年间,谢能静姐姐荣娘招赘孚田李舒,洪武二十七年(1394),子务本出生;三十一年(1398),李舒去世,留下相当田地。约永乐初年,因母寡子幼,荣娘招赘十四都一图胡为善来家。永乐四年(1406)、六年(1408)生有两女;九年(1411)(一说八年)为善去世,十年(1412)务本病死。务本去世后,李氏族人、务本族叔、与能静交厚的李胜舟,私下通过能静将自己次子景祥过继给务本为子。宣德七年(1432),荣娘以昭穆失序、疏违不行奉养为由,经投里老及首告本县,将景祥改正归宗。景祥归宗后,在姻亲谢彦良的唆使下,景祥兄景昌向府县控告谢能静侵占李舒家产。
该互控案核心是争夺李舒户土地。据《李舒户黄册抄底》载,洪武二十四年(1391),李舒已独立门户[13]并拥有一定的家产,这些家产包括民田地18.525亩、诸多山场和瓦房2间。在洪武二十四年黄册攒造后、永乐元年黄册攒造前,李舒户又先后数次购买了田地,主要有谢尹护户下田10.43亩、谢乞安户下田5.585亩、谢天锡户下田0.721亩、谢兆保户下田0.817亩和谢尹晓户下田1.637亩。至此李舒户田地达37亩之多。其中,所购谢尹护和谢乞安两户田地实为购自谢能静,购买时间在永乐元年、黄册攒造前夕。对于这两户田地,李景昌和李景祥兄弟认为是购买,谢能静说是诡寄。诡寄的原因是,永乐元年李务本承继李舒户,年仅10岁,属于“年幼无差”,通过诡寄谢能静可以逃避赋役。[14]从当时李舒户的家庭经济情况看,这两号田地应为诡寄而非买卖。至永乐八年(一说九年)胡为善病故后,荣娘怕李姓谋夺其田产,也为自身日后着想,兼之从其弟谢能静那里多次“借用财谷”,于是趁务本尚在,将其夫李舒和胡为善在世时置下的田亩、屋基房屋卖给其弟谢能静。待李景祥过继后,谢能静批给李氏田地11亩。这11亩包括李舒生前购买的上坞田和胡二坞等田地。宣德七年,李景祥归宗后,李景昌、景祥兄弟并不甘心,“仍前贪财”,“捏计贰岁男善庆继务本为子”。李阿谢与族长李可大等商议,“摘应继亲族李永福男用通继务本为子”,以杜李景祥兄弟“挟从贪财私谋”。李景昌兄弟无计可施,于是便告荣娘将李氏财产诡寄给其弟能静、谢能静侵占李氏财产。(https://www.xing528.com)
该赤契应为谢能静在互控案中提供的证据。《李舒户黄册抄底》载:永乐十年,李景祥承故兄李务本户开除事产,“转除民田三十七亩七分六厘九毫。田三十五亩五分八厘二毫”。其中,“田二十九亩二厘三毫,永乐四年二月卖与谢能静为业”,“田陆亩伍分伍厘玖毫,永乐五年四月卖与汪进得为业”,“地二亩一分八厘七毫,永乐四年二月卖与谢能静为业”。显然,该赤契与《李舒户黄册抄底》记录相一致,用以证明《李舒户黄册抄底》相关内容。而《李舒户黄册抄底》应是谢能静在互控案中提供的证据。由此推知,《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也是谢能静在互控案中提供的证据之一。
需要说明的是,该赤契在今天看来还存在不少瑕疵。一是涂改文字。该赤契中文字涂改至少有5处。其一,在“唐字四百一十六号,计田八分有零。东至能静及路,西至达先田,南至路,北至能静田,土名青林原恨丘”中,涂改有2处:一处为“八分”2字,细细辨认,可知“八分”原文为“一亩”;一处为“达”字。其二,在“唐字 号,土名李木坞,计田地一亩六分二厘五。东至地,西至田,南至坟山,北至山”中,涂改有1处,为“李木”2字,细细辨认,可知“李木”原文为“胡二”。其三,在“唐字一千五百三十七号,土名住基,并山,计地二亩七分。东至显先田,西至路、显先地,南至田及溪,北至岭”中,涂改有1处,为“南至田”的“田”字。其四,在“面议时价宝钞三佰贯”中,涂改有1处,为“佰”字,细细辨认,可知“佰”原文为“仟”。二是该赤契卖主“李务本”签名画押两次。就文字涂改而言,明代前期徽州田地买卖契约中,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在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所藏明代洪武、永乐年间卖田地赤契中,就有《明洪武十九年七月十五日祁门李茂怡卖山契约(赤)》《明洪武二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十二都)冯伯润卖山地契约(赤)》《明洪武二十八年三月初七日祁门谢永寿卖山契约(赤)残》《明洪武三十年八月二十一日祁门李(鹏)宗铭卖山契约(赤)》《明永乐十一年二月初一日祁门方氏荣弟娘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谢福恩[兴]、谢福巧兄弟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三年十月十二日祁门汪奇宗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李祖生出卖山契约(赤)》《明永乐十七年五月初三日祁门谢曙光出卖山地契约(赤)》《明永乐十八年正月二十五日祁门谢阿胡出卖山地契约(赤)》[15]和《永乐八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等,存在涂改现象。如《明永乐十七年五月初三日祁门谢曙光出卖山地契约(赤)》(图3)中存在多处涂改插字现象,明显涂改的有“土名仙人岩”“伍拾”“土名金”和“买人□行用”等处(下划线文字);“唐字二千壹十三号”中的“三”字、“唐字一千一百六号”中的2个“一”字,也似乎有涂改。又在“计山肆亩”和“又将土名”之间插入“令”字,在“水竹坞”和“经理唐字”之间插入“磨刀石”3字。由此看来,《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的多处涂改,还不是判定其为伪作的依据。至于《永乐四年祁门李务本卖田地赤契》中李务本两次签名画押,原因不明,难以深究。
图3 永乐十七年五月初三日祁门谢曙光卖山地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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