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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论中特殊预防的规范逻辑缺陷与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7]依靠刑罚个别化逻辑的刑罚事后不定期刑和个别教育矫正制度虽然可以满足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的刑罚目的,但是,显然是与刑事法律的逻辑相冲突的,这种冲突源自刑罚个别化与法定的刑罚一般化之间的冲突。

综合论中特殊预防的规范逻辑缺陷与优化

从前述的分析可见,即使在综合预防论内部,特殊预防理念本身所要面对的最大理论难题依然是特殊预防的个别化逻辑进路与强调普适性的一般预防代表的刑事法律的逻辑是相违背的,这是由特殊预防的社会决定论的理论基础所决定的,这也是造成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逻辑上相互冲突,综合预防容易流于形式的根本原因。当社区矫正以特殊预防论为基础时,必然当以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为目的,其逻辑内容自然而然就转化成了与之相符的个别改造和隔离方式,必须针对犯罪人各自的人身危险性,采用不同的适宜措施消除其人身危险性,所以,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的目的按照社会防卫理论的发展必然要求与法律抽象逻辑不相同的刑罚个别化逻辑。正如菲利的观点那样,刑罚不仅仅是一个抽象法律问题,而更是一个应用于具体的人之因素的量体裁衣的过程,因此,不能将刑罚对象的具体社会环境因素与惩罚抽象的割裂开来,进行所谓的抽象逻辑归纳,而必须采用个案判断的方式具体判断影响人的行为的个别化因素,采用个别化逻辑。[17]

依靠刑罚个别化逻辑的刑罚事后不定期刑和个别教育矫正制度虽然可以满足特殊预防和社会防卫的刑罚目的,但是,显然是与刑事法律的逻辑相冲突的,这种冲突源自刑罚个别化与法定的刑罚一般化之间的冲突。而这种法律治理的一般化逻辑是社区矫正制度和特殊预防理论都无法脱离的法治情境所决定的,社区矫正制度无法脱离而只能适应这种法治背景和规范逻辑。事实上,前述单纯以特殊预防为理论基石的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出现实践难题,正是脱离法治情境和法律化逻辑的结果。[18]针对社区矫正的批判多数跟扩大的行刑裁量权缺乏法律的管束从而留下的实践漏洞有关:一是行刑机关在没有法律管制情况下不恰当对受刑人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害;二是自由裁量的假释标准的不明确和不公平,严重危及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也正是这些批评导致了特殊预防理论在美国刑事实践领域的衰退,“(特殊预防的)‘医疗模式’真正衰退的原因,与其说是刑事司法运作上的效率问题,倒不如说是公平性的问题”[19]。这种实践漏洞就表明了特殊预防在内部理论逻辑和外部实践需求都有亟待转型的需要,而综合预防论则无法承担这一重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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