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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模式的实际借鉴方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进一步设置犯因历史风险评估和处遇指标体系,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而设置犯因风险评估处遇指标体系不仅需要规定体系性的犯因指标及其体现的风险水平评判标准,更应明确针对不同的风险水平所应确立的差别性处遇矫正措施。当然,矫正中的风险水平评估与处遇体系是建立在刑前风险评估与处遇体系之基础之上,其变量是指针对刑前犯因历史风险水平常量而发生之变化。

风险管控模式的实际借鉴方法

社区矫正之理论模式是整个社区矫正制度构建和实践的理论内核,以最新的风险分类管控理论模式即风险需求响应模式为指导,来建构和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不仅可以保证风险评估与处遇矫正指标体系的科学性,避免过去三代理论模式之重重弊端,还能全面动态地监控针对风险水平变化的矫正措施之效益与效果。正如安德鲁之总结:风险需求响应模式之最佳之处在于“其将社区矫正视为多元和动态之变化体系,并能精细反映其历史风险水平、现时风险变化和处遇响应程度三元维度之互动境况”[15]。它扭转了传统理论仅靠回顾过去而预测未来风险水平的静态视野,将社区矫正之风险模式的核心从单纯的风险分类预测扩充为静态风险预测与动态风险监控并举的关联体系,从而实现了从风险分类(Risk Classification)向风险管控(Risk Management)的优渥转变。[16]以这种模式检视我国未来之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在基本制度构架下,至少需要在三方面进一步建构完善:

首先,从前述风险需求响应模式之风险指标维度出发,我国不仅应原则性设立刑前人身风险调查制度,更应设立以犯因性历史因素为细化因子的初始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撷取刑前生活史和行为史中与风险判定相关的典型指标,抽象划分人身风险水平,并规定相对应的基础处遇配套措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可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宽泛犯因事项进行评估[17],但对评估的具体指标标准和对评估结果的相应处遇措施皆无具体规定,因此,需设计其实施细则和评估处遇体系。一方面,风险指标的理论表明,刑前犯因史的调查对评估风险水平并确定相应的初始处遇矫正措施不可或缺。因此,未来在设计具体的社区矫正实施前调查制度时,应明确刑前调查制度是社区矫正展开的必须而非选择性前置程序;另一方面,应明确这种刑前调查制度是以风险评估为导向,为刑前调查确定具体的理论核心而非“诊断式”的随意考察。由此进一步设置犯因历史风险评估和处遇指标体系,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而设置犯因风险评估处遇指标体系不仅需要规定体系性的犯因指标及其体现的风险水平评判标准,更应明确针对不同的风险水平所应确立的差别性处遇矫正措施。如作为代表性犯因史风险评估体系的美国假释委员会SFS体系,采用犯罪史、家庭史、居住史等六大类指标综合取分,而对体现之风险程度进行0到10分的等级划分,分数越高表明犯罪人风险性越大,再犯可能性亦越高,因此,相对矫正处遇手段更注重密集的监控和强制性改造,如多采取具有强制劳动和狭小活动范围的服役性矫正;而反之分数越低表明犯罪人对社会风险越小,其相应矫正处遇手段更注重教育引导,人身自由度也相对较高,多采取相对灵活的社会化教育和学历教育。[18]我国应借鉴典型的刑前风险评估与处遇体系,设计以风险水平预测和矫正为导向,并符合我国文化和社会现实的科学犯因史风险指数体系,这不仅可以科学评价犯因所体现的人身风险状况,更易减少处遇措施设置的混乱和任意。

其次,依凭风险需求响应模式之需求指标维度理论,在行刑期间的人身风险水平会因犯因需求变化而变化,从而导致初始处遇措施不再合适而需要合理变更。这就需要设计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动态风险水平评估与处遇对策体系,以典型的犯因性需求因素为指标,周期性考察人身风险水平的变化,及时修正矫正处遇措施。当然,矫正中的风险水平评估与处遇体系是建立在刑前风险评估与处遇体系之基础之上,其变量是指针对刑前犯因历史风险水平常量而发生之变化。由于风险变量的介入,受矫正处遇措施之犯罪人风险水平降低,再采取初始之高风险对策的矫正手段即不合时宜,应及时针对变化后的风险水平调整适合较低风险之处遇手段。有研究表明,针对高风险犯罪人之密集监控矫正措施不仅不会矫正低风险犯罪人,反而会增加低风险犯罪人之再犯率。[19]因此,矫正处遇措施的及时更新非常必要。如具有代表性的LSI-R指数系统即在犯因历史基础上以月为周期关注被矫正犯罪人社会亲和力、亲属关系等七大变量的波动境况,动态统计犯罪人风险水平波动程度,以及时调整对应的处遇措施。[20]在犯罪人风险水平处于下降等级时,应逐步降低矫正的强制性和密集性,增加教育引导成分。我国同样可借鉴这些制度设计设置矫正中风险变量评估处遇系统,周期性动态监控风险的变化,以取得矫正处遇措施最佳效果。(www.xing528.com)

最后,按照响应指标维度之要求,应设计具体的处遇措施响应率体系对处遇措施之作用和效益进行评价。矫正处遇措施之效益性可通过犯罪人对矫正处遇措施之响应率而体现出来。其中,最重要的是一般响应评价机制的建立。一般响应用来评价抽象矫正处遇措施对犯罪人的普遍矫正效益,主要通过关系因子(Partnership)即矫正人员与被矫正者之关系和谐程度与指导因子(Instruction)即矫正措施促进被矫正者的亲社会(prosocial)程度体现出来。如果一个矫正措施能有效增进矫正人员与矫正对象之紧密联系,并能高效指导被矫正者复归社会、还原社会生存能力,则说明该矫正措施之响应率较高、比价效益较好。如服务处遇对较低风险犯罪人来论即是比居家处遇能产生更高的响应率,从而是更有效益的处遇措施。具有代表性的LS/CMI指标就以改造记录和矫正感知程度等因子衡量被矫正的犯罪人之矫正响应率。借鉴设置矫正响应率评价体系不仅可以考察犯罪人被矫正程度,更能比较不同处遇措施之效益表现并加以择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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