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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矫正程序法设计与接轨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确定被申请人的人身危险性情况,社会矫正机构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程序,拥有公安机关侦查权水平的调查权,必要时,可以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关医学鉴定或专业鉴定,证明其吸毒情况或精神状况等。而社会矫正到期或社会矫正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矫正的,社会矫正机构应提请人民法院作出解除矫正的判决。

社会矫正程序法设计与接轨

劳动教养制度备受诟病之处就在于其程序的非司法化和非法定化,从而导致被劳教对象缺乏程序权利保障,无法行使程序性救济权利,最终导致自由权和人身权的肆意损害可能。[29]吸取这一教训,社会矫正的程序必须纳入法定化和司法化的轨道,程序设计必须充分保障被处遇对象的申辩和救济权利,达到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启动机关、司法裁判和证据规则等都可以参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权利保障机制,最大限度保证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利保护性。当然,社会矫正程序可以与社会矫正实体规则同步规定,相互协调,程序作为实体的保障,实体作为程序的实现。

首先,在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社会矫正机构,作为社会矫正的申请和启动机关。社会矫正的启动方式依情形不同可分为几种:第一是由违法行为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向社会矫正机构提出矫正申请,由矫正机构具体受理判断是否启动社会矫正的认定程序。这种情形限于违法行为有被害人或利害关系人,且社会矫正机构未主动启动程序的情形。第二,社会矫正机构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主动启动社会矫正程序。对于无被害人或被害人未申请启动社会矫正的,社会矫正机构也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人身危险性程度,认为有必要进行社会矫正的,主动启动社会矫正程序。第三,在检察院免于起诉或法院免予刑罚的情形下,检察院和法院认为有必要启动社会矫正,应向社会矫正机构提出启动社会矫正程序的申请。

其次,社会矫正机构需向法院提交申请实施社会矫正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社会矫正机构负责申请社会矫正而无直接决定权,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实施社会矫正。社会矫正机构应该根据社会矫正实体法的规定准备申请书和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的人身危险性符合社会矫正的相关条件。为确定被申请人的人身危险性情况,社会矫正机构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程序,拥有公安机关侦查权水平的调查权,必要时,可以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关医学鉴定或专业鉴定,证明其吸毒情况或精神状况等。(www.xing528.com)

再次,由法院开庭审理判决是否予以社会矫正措施。劳动教养的行政内部自定和非司法化程序是造成权利侵害的重要原因。作为限制人身自由权的举措,按照权利保障的相关要求,理应纳入法治化和司法化的轨道,通过申请与判决相分离的制约程序和庭审程序,保障被申请对象的程序性权利。只有严格程序的公正性和救济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障权利的目标:“‘矫治法’规定有一个‘申请—决定’的程序,也就是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作为第三方来决定是不是要采取社会矫正措施以及具体时间。”[30]法院内部应设立专门的社会矫正审理机构[31],由专任法官来决定是否判决施加社会矫正措施。借鉴刑事诉讼的经验,实行公开庭审原则,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提交、质证和辩论环节都可以直接借鉴,证据规则和专业鉴定都可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加以严格要求,被申请人享有充分的发言权、举证权、质询权和辩论权,当然,也有权利聘请律师或进行专业鉴定。判决可以采取两审终审制,确有错误的还可以再审,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上述权、申诉权和救济权。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说明判决依据和理由,并明确宣布采用或不采用社会矫正或相应的社会矫正措施的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作出的社会矫正判决交由专门的社会矫正机构来执行。社会矫正机构同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是同一机构,但必须分开实施。社会矫正与社区矫正在对象属性、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矫正举措方面都存在相应的差别,不能混同实施,而应由专门人员各自负责。而且,社会矫正机构还可能与戒除毒瘾机构、心理矫正机构、未成年人学校和家庭密切配合,形成开放而高效的社会参与的社会矫正执行机制。被矫正对象应按照机构要求定期参与矫正活动,进行定期风险评估,以合理确定下一步矫正处理措施。除上述制度外,社会矫正还应建立执行中的救济制度。被处遇对象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其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向社会矫正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控告,社会矫正机构或人民法院应进行必要的审查,作出处理意见。而社会矫正到期或社会矫正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矫正的,社会矫正机构应提请人民法院作出解除矫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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