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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矫正救助制度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间成立专门的社会矫正救助组织,负责具体帮教工作。此外,由于制度设计的关系,社会矫正救助场所常常兼具非强制的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和社会救助保护功能。提前评估社会矫正对象可能的人身危险性来确认社会矫正的准入与需救助程度。社会矫正救助制度因为是软性制度,采取自由保护方式、不具强制性,故矫正救助部门应采取被动立场。

社会矫正救助制度的优化方案

(一)社会矫正救助的机构设置

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社会矫正机构设置,未来社会矫正救助的具体机构较为适宜设置为官督民办性质,在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社会矫正救助部门作为官方监管机关,负责政策法律制定、工作指导和协调、宣传推广以及财政资助等宏观管理工作,但不负责具体矫正救助工作的展开。民间成立专门的社会矫正救助组织,负责具体帮教工作。日本社会矫正救助组织彻底民营化和松散化,且社会矫正救助组织没有专门立法,其成立与实施均按照一般民间组织运行,参考性不强。而我国台湾地区半垄断的民间组织设置则更值得关注。我国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独具民办垄断性特色,台湾更生保护会是规范中唯一明确职能的更生保护民间组织,其负责人长期由地区检察部门领导担任,具有垄断特点;而在更生保护工作上,这一组织也具有民间的垄断地位,更生保护政策性拨款直接拨给这一组织,由这一组织具体使用,而其他民间组织要参与更生保护也只能通过与这一组织合作来展开。[37]更生保护会在各地设分会,分会中有具体工作人员称为辅导员,负责更生保护具体展开。这一组织其机构设置、人员安排和体系地位都皆具特色,社会矫正救助制度可以采取这一设置机制,既能灵活实现政策目标,又能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其中,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更生保护会模式,未来可以设置统一的社会矫正救助的社会组织为执行机关,办理救助事业,受司法行政部门指挥、监督;其登记前应经司法行政部门之许可,并由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其组织及管理办法。至于救助行政事务,则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行政部门应该注重对社会矫正救助法规之起草、社会矫正救助制度之规划、社会矫正救助的专门社会组织之设立许可及其事业之规划、指导、监督等业务(可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规明确规定)。

其实除专门社会组织外,尚应鼓励和允许其他提供社会矫正救助的组织,只是它们未如专门社会组织般直接在法律上拥有地位,并且按照法律必须透过专门垄断性社会矫正救助组织才能参与这一活动。

(二)社会矫正救助的场所设置

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更生保护场所的设置模式,其皆由垄断性民间组织出资设立,县级专门救助组织皆设有至少一处辅导所,辅导所不仅负责刑释人员更生保护,还包括对社会矫正人员的非强制性更生保护,社会矫正执行机关另设社会矫正教育管理强制性场所。即未来社会矫正救助也应设立不同级别的社会矫正救助场所,城市里设立市级社会矫正救助场所,县和县级市设立相应的小型社会矫正救助场所,一般设置办公管理、技能培训、心理辅导、更生活动、临时收容等功能区块,是社会矫正救助的重要基地。社会矫正救助的生活区可以提供必要的食宿待遇,用于临时过渡;而技能培训区按照教学场所设置,多与企业或学校合班实施,比较完善的机能培训场所还有实验实习的功能;活动区主要由舞台等可举办活动的较大空间场所组成,可进行各种会议、电教或文艺活动;心理辅导区则按照心理辅导规律设计,注重隐私性和舒缓性,方便进行辅导帮助。此外,由于制度设计的关系,社会矫正救助场所常常兼具非强制的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和社会救助保护功能。日本更生保护由于与社区矫正实施制度合一,因此,更生保护场所与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场所经常合一,且为官方出资设立。民间组织自己也设有各种更生活动场所,但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定式。[38]

虽然,社区矫正与社会矫正救助职能并不重合,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也有适应性帮扶这一矫正成分,因此,出于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原则,也可以设置社区矫正与社会矫正救助合一的多功能更生保护场所。北京市阳光之家目前就是作为安置帮教与社区矫正职能兼顾的模式。

(三)社会矫正救助的程序设置

社会矫正救助在提前启动、社会调查、接收照管等方面应设置相对细致的程序,主要包括:第一,社会矫正救助工作对象应提前参与社会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工作,提前掌握矫正对象具体风险情况,有助于未来救助。第二,工作人员提前与矫正对象联系,做好宣传、培训和更生协议签署工作。第三,接收后按照不同情况分流处置,与民政福利机构建立畅通渠道的救助机制。第四,确立明确的解除条件和程序,根据需要确定社会矫正救助方式。(www.xing528.com)

从上述主要程序要点出发,社会矫正救助应包括准备、启动、接收、照管和解除五大步骤,与社会矫正强制措施本身无缝衔接。

第一,准备程序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前社会调查或协助社会调查。提前评估社会矫正对象可能的人身危险性来确认社会矫正的准入与需救助程度。社会调查不能仅仅局限于决定是否予以社会矫正本身,还要通过调查确定是否需要以及采取何种相应的社会矫正措施。二是提前宣传辅导。社会矫正救助的工作人员应提前接触需社会矫正的人员,鼓励矫正对象了解申请和积极参与接受救助工作。提前辅导有助于矫正对象了解救助业务,以便日后若需协助时知所咨询。三是及时提前培训。

第二,启动程序有两种情况:被社会矫正对象自愿申请或者社会矫正执行人员认为有必要而提出并经本人同意,然后通知相应救助部门。社会矫正救助制度因为是软性制度,采取自由保护方式、不具强制性,故矫正救助部门应采取被动立场。社会矫正救助的相关部门接获通知或申请,即填发救助通知书,交专门的救助工作人员接触访问,全程辅导;辅导完毕,便将辅导情形具体记录,形成专门救助档案

第三,接收也有两种情况,特殊的过渡接收措施和一般接收措施:对有特殊性情况采取过渡措施接收,一般情况下出资送回原籍并登记,而对无住所、无生活能力、患重病精神病等特殊情形者采取特别过渡,在社会矫正的救助场所容留过渡一段时间,但不能时间过长以节约资源救助更多需帮助的,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技能培训、送往福利机构或精神病院

第四,采取一般性照管措施:采取前述直接措施或间接多元措施帮助其自立更生、复归社会。照管是一般的救助措施,而救助由于属于软性制度,其最大的困难在于没有强制约束力,只能作为矫正的辅助手段。所以,需要考虑采用矫正救助协议的方式、救助接受情况作为矫正表现纳入评估范围等方式可以有效增强照管的效果。救助协议作为软性救助措施约束化的有效条件,已在我国安置帮教工作中有所试点。由于社会矫正救助的非强制性,矫正对象往往难以有效进行管理,救助效果难以维持。可以考虑签署救助协议的方式,以对救助对象提供物资帮助和技能免费培训的方式确定救助对象权利,同时,规定救助对象应承担定期报告、交谈和接受心理辅导等义务。

通过协议的权利义务来固定救助管理措施,是社会矫正救助巩固措施的重要手段。我国可以将规定救助对象获得帮助权和承担接受管理义务的社会矫正救助协议提前到救助准备工作中,积极接受未来救助协议也可以视作是矫正对象积极接受改造的组成部分予以正向评分。

第五,完成救助:受保护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停止其救助。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视为完成救助工作:原保护之目的已完成、经过救助已能自立谋生、已辅导就业就学或自觅工作、受救助人请求停止保护以及其他无保护必要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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