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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教育与口才的认识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狱人民警察谈话教育口才是指在管教工作中,监狱领导、监区负责人及民警针对罪犯个体情况和特殊问题,对他们进行单独谈话教育口才的活动,以便了解罪犯的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充分运用专业知识、方法及技巧,有规划地、单独地同罪犯进行的口头交谈的一种口才活动。监狱人民警察谈话教育口才因人而异、因时制宜、对症下药,因此它的实施不可能有固定的模式。

谈话教育与口才的认识

监狱人民警察谈话教育口才是指在管教工作中,监狱领导、监区负责人及民警针对罪犯个体情况和特殊问题,对他们进行单独谈话教育口才的活动,以便了解罪犯的现实表现、思想状况,充分运用专业知识、方法及技巧,有规划地、单独地同罪犯进行的口头交谈的一种口才活动。在谈话中监狱人民警察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允许罪犯自由表达。谈话是重要的信息沟通方式,有提问有回答,要允许罪犯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及意见,监狱人民警察才能了解罪犯的思想与存在的问题,因此,为了达到了解并疏导罪犯思想的谈话目的,监狱人民警察应以适当的方法、技巧启发罪犯自由表达,允许其对自己思想言行方面的过错做出陈述、申明与辩解,充分发表不同意见。监狱人民警察则根据其反馈信息,及时准确的做出判断,有针对性进行疏导、解释、说明、训诫,达到个别教育的目的。其次,谈话内容体现矫正性。谈话是对罪犯进行矫正改造的主要形式,是监狱人民警察最经常、最普遍运用的一种改造罪犯的方法。谈话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思想矫正,以促进其反社会思想与错误言行的发生转化。谈话的目的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谈话口语表达的内容必须体现出教育性。

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是一项艰巨、复杂、细致的工作。对于不同类型的罪犯及其存在的种种问题,监狱人民警察在谈话口语表达过程中运用适宜的智能、谋略与技巧,将具有一定针对性的教育内容充分表达出来,就会产生循循善诱,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监狱人民警察谈话教育口才因人而异、因时制宜、对症下药,因此它的实施不可能有固定的模式。但作为一项完整的教育工作,它包括几个基本步骤。

(一)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

每次谈话前,要先了解谈话对象的主要问题和问题的症结所在,熟悉罪犯简历及其亲友和社会关系,了解罪犯的个性特点、气质特点等。

1.查阅罪犯的有关档案资料,调查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

了解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从查阅罪犯的档案资料入手。罪犯的档案资料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监狱法》等规定的法律文书

包括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资料凭证。监狱人民警察从执法文书中搜集新收罪犯的基本情况。

(2)罪犯成长史、社会史

年龄、受教育状况、生活经历、家庭社会关系、生理状况(指纹、体貌特征、血型)、智商、劳动技能(被捕前的劳动或工作经历、技术专长)。

(3)犯罪基本情况

罪名、刑期、刑种、犯罪事实、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原因、是否累犯、有无前科、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犯罪类型等。

(4)其他

思想品质道德情操(包括“五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道德观)、心理特征(个性、气质、情商)、行为特点、犯罪原因、申诉情况、对法院判决定性与量刑的态度、对司法人员的态度、对服刑的态度和情绪、危险性(狱内违反纪律、又犯罪的可能性,如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诸方面的倾向)、可改性、反社会性、主观恶性、贪婪性、逃避性等。

2.向罪犯本人及其家属了解情况

在掌握上述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应该直接找罪犯了解其自身情况,主要为了了解罪犯的个人经历、犯罪事实(包括过程)及其原因、服刑改造以来的主要表现,特别要了解对定罪量刑、认罪悔改的基本态度。在了解的过程中,要让罪犯在相对缓和的气氛中有充足的时间充分地阐述自己的看法。除了向罪犯本人了解情况外,还应通过各种途径向其家属及他犯了解情况。

3.到学习、劳动、生活三大现场观察了解罪犯情况

由于监狱特定的环境和制度约束,罪犯往往并不会完全暴露其真实思想,要搞好个别教育,不能光听罪犯自己讲,也不能光在罪犯的认罪书、思想汇报中找根据,更不能一味听信罪犯小组、包夹罪犯等方面的汇报。警察只有“沉”到罪犯的学习、劳动、生活三大现场中去,去认真仔细地观察罪犯的服刑改造态度是否进入罪犯改造角色、是否言行一致等,这样才能为施教提供可靠的依据。

4.分析谈话教育对象

在查档、谈话、测试、走访、观察等基础上,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警察应当认真分析罪犯的个性心理特点和思想症结,预见个别谈话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把握解决问题的策略,制定个别谈话教育的对策预案,从而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分析教育对象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可能一次就能完成对教育对象的全面分析,分析的结论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制定的措施更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和修正。

(二)谈话教育口才的实施

要营造合适的谈话氛围,根据不同的谈话对象与谈话内容分别营造宽松或严肃的谈话氛围。同时,要讲究谈话的方法与技巧,根据不同的谈话对象和说话内容综合运用灌输说理、训诫批评、倾听点拨、调解劝导等谈话的方法和技巧。

1.罪犯新入分监区的

要帮助其注意角色的转换,要求警察了解罪犯的成长史、犯罪史和罪犯的家庭状况、身体情况等基本情况(有同案犯的,应了解其群体的情况),听取罪犯对自己的评价和对自己犯罪情况的陈述,对其个人做出一个初步的综合评定,同时对罪犯个人进行监规纪律教育,强调各项政策,向罪犯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对监狱、监区和分监区变更的罪犯,除上述应该了解的情况外,还应了解罪犯在原服刑单位的改造情况。

2.罪犯的处遇变更,或岗位变更的

要求警察了解罪犯处遇,岗位变更的原因,并听取罪犯在原处遇,原岗位时的改造情况的自我总结和评价,对罪犯在原处遇、原岗位时的改造情况作一个系统小结,好的方面给予肯定、鼓励,不足之处予以指出,责令纠正;同时明确处遇、岗位变更后应当遵守的各项制度和需要完成的改造任务及具体要求,促使其较快地适应新的处遇和岗位。

3.罪犯受到行政或刑事奖惩的(www.xing528.com)

要求警察在了解罪犯受到行政或刑事奖惩原因的基础上,开展谈话教育。在罪犯受到行政或刑事奖励时,警察的谈话应在肯定其改造成绩的情况下,对其改造中存在的不足予以指出,使其克服骄傲情绪,争取更大成绩;在罪犯受到行政或刑事惩罚时,警察应对其在改造中的所犯的错误予以明确,帮助其分析罪错的原因和改进的方式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同时一分为二地肯定其改造中好的方面,面对未来,树立信心。在罪犯受到奖惩的特殊时期,通过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使其在取得成绩时不骄傲自满,受到惩罚时不消极改造、自暴自弃,从而消除监管改造中的不稳定因素,促使罪犯走上积极改造之路。

4.罪犯在日常改造中发生矛盾或冲突的

要求警察全面了解罪犯发生矛盾或冲突的情况,尽最大可能地进行冷静处理,力争摸清罪犯现阶段人际关系的处理状况和情绪状态,耐心听取发生矛盾和冲突的罪犯的自我表述,找出发生矛盾和冲突的罪犯产生矛盾或冲突的根本原因,明确矛盾或冲突的性质,对其所犯的错误必须责令纠正,同时充分利用监规纪律的相关规定,对发生的矛盾或冲突进行针对性教育。

5.罪犯离监探亲的,或家庭出现变故的

对离监探亲的罪犯,要求监狱人民警察了解离监探亲罪犯的基本情况和改造情况,利用政策的奖励,进行针对性教育,感化罪犯,进一步促使其积极改造,同时明确对罪犯离监探亲时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和应注意的各项事宜,强化其守法意识;对家庭出现变故的罪犯,在稳定罪犯情绪的前提下,了解其家庭状况、个人情况以及发生变故的具体情况,了解罪犯对变故的反应,个别教育应及时、有效,且要有针对性,切实了解罪犯的真实想法,以此采取针对性措施,如给其办理“特许探亲申请”、拨打亲情电话等,以达到妥善处理罪犯个人与家庭的问题、教育个犯、感化群犯的目的。

6.罪犯无家庭联系或无人会见的

要从关心、关爱角度出发,询问罪犯无亲情联系的原因、日常生活中的困难、情感问题,在此基础上,再采取相应措施,做到尽可能帮助,但对办不到的事情,不要轻易许诺,防止教育过程中被动。

7.罪犯行为反常或情绪不稳定的

有异常表现的,要注意谈话技巧,重视谈话过程中的引导,在循循善诱中让罪犯能宣泄自己的不良情绪,并从中掌握罪犯行为反常、情绪不稳定或有异常表现的真实原因,在此基础上,再做好谈话教育,切忌简单草率和三言两语。

8.罪犯主动要求警察谈话的

要求以倾听为主,从中把握罪犯思想脉搏,或所反映的情况。

9.监外执行或出监前

重点对罪犯要做好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或必要的就业指导教育,为罪犯回归后应对来自治安、安置帮教、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问题做好其思想准备,努力使其能顺利回归社会。

10.其他经分监区会议认定的情况,或主管警察认为有特殊情形的,教育工作视情开展

监狱要把日常的管理工作乃至监狱和社会各种力量融合到谈话教育中去,要注意调动罪犯接受教育的积极性。监狱人民警察谈话教育口才不管如何深人细致.充其量只能是外因,只有罪犯接受教育的积极性这个内因起了作用,转化才能真正发生。

(三)谈话教育口才的善后工作

1.做好谈话教育记录

对罪犯进行上述谈话教育的情况,记录在《教育记录本》上,该类记录列入工作保密要求,并必须记载下列内容。

(1)必须写清谈话教育的原因和具体事由。

(2)必须明确谈话教育的目标。

(3)必须记录谈话教育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内容和谈话效果。

(4)必须做好谈话后的分析及所要采取的对策措施。

2.对特别谈话教育,列入分监区每周的犯情分析会

主管警察应当在会上汇报主管小组罪犯的谈话教育情况,管教员及时做好情况登记,并作为谈话教育工作的考核依据。

3.预测并跟踪谈话效果

(1)把经过谈话教育有了转变的罪犯因人制宜地放到学习、劳动、生活卫生的实际改造中去,引导他们巩固和发扬已经取得的进步。对谈话效果不理想的 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继续强化谈话教育。

(2)对通过谈话发现有危险因素或有犯罪迹象的罪犯应及时向监区和监狱有关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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