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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程序转换研究及上诉审方式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部分系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基础内容。在裁判形式确认与上诉审程序中,笔者将反思现行裁判形式的合理性,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而对“复议”的救济途径进行反思,并认为以“上诉审”的方式来确保诉讼各方的权利更符合强制医疗程序的特点。审前程序中的程序转换只限于就审前程序中的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转换进行研究,并不涉及庭审程序和上诉审程序。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程序转换研究及上诉审方式的重要性

强制医疗程序是强制医疗制度的核心内容,要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有必要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体系化的分析。该程序是我国刑诉法在2012年修订时新设立的一项特殊诉讼程序,其针对对象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程序运行的某个方面,缺乏系统性研究。因此,笔者在该程序进行研究之前,首先需要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内涵与特征、性质与功能、与相近概念的区分等问题进行明确。同时,笔者还专门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理论基础进行全面分析,认为强制医疗程序的确立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当然,诉讼各方在强制医疗程序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因此,法律法规确定的强制医疗条件是否合理是我们研究强制医疗程序的前提基础。

强制医疗程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在程序运行方面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较大差别。尤其是在审前程序、庭审程序、救济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强制医疗程序的诸多内容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都存在区别,因此,笔者将采用“困境—根源—出路”的逻辑进路对其中较为特殊的几项内容予以详细阐述,这也是笔者所要研究的主体内容。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笔者将强制医疗程序的裁判形式与救济放在同一章节,最主要是因为在诉讼程序中,法庭经过庭审之后作出最终裁决的形式将对诉讼各方救济途径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由于笔者并不认同目前强制医疗程序的最终裁决形式,以及对诉讼双方救济途径的选择,因此,笔者将这两项内容放在同一章中进行阐释。

在最后一部分,笔者将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监督进行简要阐述,之所以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加以论述,是因为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监督虽然贯穿程序的始终,但是,在主体、对象、方式等方面,检察监督还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能够自成体系。同时,将其单独列为一部分,也能体现出检察机关独立于其他办案机关,行使相应的检察监督权。

上述具体逻辑结构如图1-1所示。

图1-1 研究框架

笔者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研究,总体上可以分为“总论篇”“程序篇”和“监督篇”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系第二章至第四章,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基础内容。该部分主要研究强制医疗程序的概述、理论基础以及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在强制医疗程序的概述中,笔者主要就强制医疗程序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界定,同时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性质以及发挥的功能等提出自己的看法。当然,鉴于《精神卫生法》对非自愿性住院治疗的规定与刑诉法的强制医疗程序具有诸多类似之处,为避免两者的混淆,笔者也将对两者的联系与区别进行全方位分析。在强制医疗程序理论基础方面,笔者主要从社会防卫理论、权利保障理论、国家父权主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等方面,对强制医疗程序确立的理论正当性进行全面分析。被申请人是否满足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是诉讼各方在强制医疗程序中需要解决的核心内容。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该条件设立的正当性等进行全面分析。(www.xing528.com)

第二部分系第五章至第八章,是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内容。在该部分中,笔者主要就强制医疗的审前程序、庭审程序、裁判形式与上诉审程序、执行程序等按照“困境—根源—出路”的逻辑进路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在审前程序中,笔者主要就强制医疗启动程序、审前程序中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与强制医疗程序的转换、临时性保护约束措施等进行研究。在强制医疗庭审程序中,笔者主要就庭审方式、证据审查的虚化及有效认证、审判组织的专业构成、庭审中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转换等问题进行研究。在裁判形式确认与上诉审程序中,笔者将反思现行裁判形式的合理性,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而对“复议”的救济途径进行反思,并认为以“上诉审”的方式来确保诉讼各方的权利更符合强制医疗程序的特点。在执行程序中,笔者主要就执行主体的确定、执行期限与诊断评估的明确、执行的解除等内容予以全面分析。当然,笔者在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时,也都是从现有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现状为切入点,同时厘清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之上,借鉴国外有关经验,提出完善的基本思路。

第三部分系第九章,是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监督。在该部分中,笔者主要就强制医疗程序检察监督的主体和对象,以及检察监督的方式进行阐述。对于检察监督主体,针对其目前存在的困境,我们应当尽快转变相关人员的思维理念,同时应当充实检察监督力量,合理分配检察监督权。至于检察监督的对象则应当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全过程。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对其中的重点内容予以特别关注。为充分体现检察监督的效果,我们应当要求各相关机关强化相关文书的备案工作,同时赋予检察监督一定的强制力,以保障其提出的意见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当然,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我们也可以借助信息化平台的建立,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以加强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第一,关于文章中的数据及案例统计表。笔者在对部分问题进行研究时,对发布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以便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案例主要来自无讼网、北大法宝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在对个别问题进行说明时,笔者可能会以某个地区的数据进行详细阐述。另外,附录中的三张案例统计表分别是强制医疗庭审情况案例统计表、强制医疗复议情况案例统计表以及强制医疗解除情况案例统计表。除强制医疗复议情况案例统计表登记了笔者能够找到的所有案例以外,另外两张表格都只是选取了不同年份、不同地区共100个案例进行列明。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仅供读者参考。笔者并不单凭这100个案例进行说明。为避免歧义,在此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关于研究内容。笔者按照上述研究框架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内容进行了全面分析,即笔者认为比较重要的几项内容予以特别阐释。当然限于研究结构等问题,某一个问题会在不同章节中出现,例如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问题,在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上诉审程序中都有所涉及,但是每部分涉及的内容并不一样。审前程序中的程序转换只限于就审前程序中的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转换进行研究,并不涉及庭审程序和上诉审程序。在另外两个程序中同样如此。

第三,关于产生困境的原因。笔者的出发点是通过立法和司法实务发现强制医疗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笔者在对问题进行探讨时,也连带原因一并予以阐释。为了避免结构过于繁杂,未将产生困境的原因予以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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