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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的理论基础探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非自愿性住院治疗与政府强制医疗都具有显著的行政色彩,而新《刑诉法》确立的强制医疗程序则将其纳入诉讼体系之中,实现控辩审三方对抗的状态,实现了由行政强制医疗向司法强制医疗的转变。并且,我国《刑诉法》有关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应当贯彻国家父权主义的理念。以上四项基础理论构成了强制医疗程序的理论基础,社会防卫理论注重强调国家对公众安全的保护,权利保障理论是强制医疗程序设置的内在根据。

强制医疗程序的理论基础探析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辨识能力、控制能力下降甚至丧失,精神病人不仅可能会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等造成损害,也可能会对家庭、社会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我国由精神病人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长期居高不下,而且常常表现为恶性案件。由于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其主观上是缺乏控制和辨认能力,因此,无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正如法国哲学家福柯所言:“疯癫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文明的产物。”他认为,我们在社会中需要警惕的是对精神病人的误解,同时为了对精神病人进行管制而对其进行过度处置。(1)因此,在保障精神病人权益的同时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和防卫风险的功能是我们亟须解决的课题。在此背景下,我国也相继制修订了一系列法律,出台了一系列措施。

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成为司法关注的重点内容。精神病人的涉法行为需要司法的干预,需要相应的机关对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置。目前为止,我国《精神卫生法》确立了非自愿性住院治疗程序,《刑诉法》确立了强制医疗程序,《刑法》规定了政府强制医疗。非自愿性住院治疗与政府强制医疗都具有显著的行政色彩,而新《刑诉法》确立的强制医疗程序则将其纳入诉讼体系之中,实现控辩审三方对抗的状态,实现了由行政强制医疗向司法强制医疗的转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遏制“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被收治”“以精神病为由开脱罪责,逃避处罚”等各种情形的出现。当然,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确立是建立在相应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具有充分的正当性。本章将对强制医疗程序构建和运行起基础性作用的理论进行梳理及系统论述,同时将强制医疗程序现有规定与这些理论内涵相对比,发现可能会影响该程序有效运行的不足之处,以求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予以完善。

首先,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的对象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侧重于社会防卫、保障公众安全的目的与功能。社会防卫理论认为保安处分措施应以特殊预防为目的,即预防已经犯罪的行为人将来不再犯罪,要求“通过教育改造和隔离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而降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使得一般预防无法考虑到的那部分再犯犯罪率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秩序”。(2)

其次,强制医疗程序从精神病人的特点出发,将其与正常人进行区分,还肩负着使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的使命,权利保障理论要求强制医疗程序不仅要充分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对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尤其是社会其他公众的合法权利等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免受违法犯罪的侵害。

再次,强制医疗本着为病人健康谋利的宗旨,由国家出面为其治疗,体现了国家对因精神不健全需要给予管制的弱势者的救助。并且,我国《刑诉法》有关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应当贯彻国家父权主义的理念。(www.xing528.com)

最后,为去除包括强制医疗在内的传统精神病人收治措施所具有的行政色彩,在程序正义理念的推进下,我国《刑诉法》确立了强制医疗程序,将精神病人的医治纳入诉讼法体系下,以实现对强制医疗程序所有环节的严格设定和依法实施。

以上四项基础理论构成了强制医疗程序的理论基础,社会防卫理论注重强调国家对公众安全的保护,权利保障理论是强制医疗程序设置的内在根据。若从社会防卫角度出发,则着重强调社会秩序之维护;若从保障精神病人的权益的思想出发,则重视精神病患的治疗和康复。偏向任何一类价值,都将对另一种价值产生贬损。(3)此外,国家父权主义为强制医疗精神病人提供了合理性依据,而不断拓展的程序正义理论则为强制医疗的完善提供了可靠指引。

本章结构见图3-1所示。

图3-1 本章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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