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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完备的建设法律体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建设法律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地方性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枝干而构成的。该法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现阶段,调整该领域范围的最高法律法规是1993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应当指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是建设部于1989年、1990年论证,1991年印发的。

我国完备的建设法律体系

我国的建设法律体系,是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地方性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枝干而构成的。这里仅就原建设部1991年印发的《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中设置的八项法律予以分述:

(1)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是调整各主体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在于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于1989年12月26日公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城市房地产业和各项房地产经营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3)建筑

建筑法是调整各类主体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建筑活动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4)市政公用事业

市政公用事业法是调整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的统一管理,保证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城市多功能的作用。

(5)工程设计法

工程设计法是调整工程设计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制定设计文件全过程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工程设计管理,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法律、法规,现阶段最高层次的是2000年9月25日由国务院公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www.xing528.com)

(6)住宅保障法

住宅保障法是调整保障住房的供应、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及保障住房的建设、运作和管理,以及保障住房资金筹集融通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居住权,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断改善公民的住房条件,提高居住水平。由于涉及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问题政策性强,历史遗留问题多。因此,对公民住宅的保障工作以前主要是通过房改政策来调整,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进展较迟缓。

1999年4月22日,建设部发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与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联合发布了《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10月,《住房保障法》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4年3月30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住房保障立法取得了新的进展。

(7)风景名胜区法

风景名胜区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利用、开发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各项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8)村镇建设法

村镇建设法是调整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和环境管理等项活动及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农村村镇的现代化建设。现阶段,调整该领域范围的最高法律法规是1993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迫切需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以规范日益发展的村镇建设。

应当指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是建设部于1989年、1990年论证,1991年印发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客观形势的变化,《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所设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势必要作相应调整,2008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并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五年立法规划中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分为一档项目和二档项目。一档项目既充分考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心工作,也着重关注行业、地方的需求,旨在解决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立法工作的重点,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住房保障法》等法律项目和《燃气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等行政法规项目。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指的立法工作是指以上法律、法规的立法准备、草拟等前期工作。如上所述,法律的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在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权在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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