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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文物保护法》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但只是从原则上讲到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并没有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国务院于2008年4月2日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优化策略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文物保护法》之所以提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概念,是基于我们对保护文物的认识上有了一个发展:承认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是文物保护。过去搞文物保护只针对两项: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即保护单位),保护单位一般是一个建筑个体或完整的建筑组群,面积很小。而此前各方面的国际公约对于保护文物的认识早已不再局限于个体文物,还要保存环境、保持成片的街区,由此提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问题。因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性质还不是城市建设的性质,是文物保护性质的发展。但是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由文物部门和建设部门共同负责。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但由于管理体制、保护范围和深度、保护方法等种种方面的问题难以统一确定,总体上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立法还不完善。虽然《文物保护法》提出了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但只是从原则上讲到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并没有确定相应的具体措施。

2013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www.xing528.com)

国务院于2008年4月2日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目前级别效力较高且内容比较具体完善的一部行政法规,是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此外,很多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一些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陆续颁布实施,成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最主要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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