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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目的是开发、利用土地,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是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来确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否则,租赁合同无效。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及优化措施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也是地产经营的一种方式,是地产经营二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出租应具备一定条件,以实现出让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目的。

(1)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有偿出让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只有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才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才可以作为商品进行出租;而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不得任意出租。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出租的必然前提条件,要出租土地使用权首先要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对土地必须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目的是开发、利用土地,未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对期限和条件,法律未做一般规定,因而要针对具体地块状况,在具体出让合同中加以明确。(www.xing528.com)

(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交于他方使用,他方支付租金。土地使用权出租是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来确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即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实现过程。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否则,租赁合同无效。

(4)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出租登记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受让人、承租人,凭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其他合法文件到法定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手续,以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关系的行为。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登记,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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