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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管理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下属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管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一般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通过人、物(机)、环境和谐运作,使工程建设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其涉及五个要素:风险识别与评价、风险控制、作业场所及环境、作业人员安全技能、作业工具及防护用品。

2014年8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6月30日又颁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建设生产过程中要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及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其内容包括建设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施工现场及附近的道路、管线和房屋的安全,施工现场和周围的环境保护及工程建成后的使用安全等。生产与安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保证安全会增加生产成本,加大生产难度,但安全得到保证以后又会促进生产,增加效益。安全生产包括:①控制承包人员的不安全行为;②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③作业环境的保护。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www.xing528.com)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下属建筑业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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