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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的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管理的优化策略

1)城市绿化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城市化加快,城市人口迅速增加,提供人们赖以生存条件的房地产业也迅速发展。一方面城市特有的功能(如城市的集中性、开放性、辐射性、综合性等)显现出来,使国民经济总量迅速提升,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得到了双提高;另一方面城市污染也暴露出来,如空气污染水污染、垃圾污染、噪音污染、光污染等。为了防止或减少这些污染对人的侵害,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城市绿化工作。绿化直接有益于人类的生存,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得知:

(1)调节气候

城市种植大量树木可以调节温度。据统计,1m2树林一天可以蒸发水分约180kg,吸收热量约188.4kJ。

(2)消灭细菌

城市植树可以消灭细菌。据统计,1m2树林一昼夜能分泌出3g左右的杀菌素,可以杀死空气中的结核杆菌伤寒杆菌、痢疾杆菌等。

(3)吸附灰尘

城市种植的树木可以净化空气,吸附灰尘。据统计,1m2树林一年可吸附各种灰尘约30kg,清洁了空气。

(4)降低噪音

人站在树林里不仅呼吸到了新鲜的空气,还几乎听不到树林外汽车的马达声和其他的机器噪音,或噪音明显降低。

(5)有利呼吸

据有关研究机构研究得出:1m2树林每天能吸收二氧化碳约100g,呼出氧气约74g。

(6)调节雨量

据研究发现,1m2有树林的地比1m2无树林的地可多蓄水约30kg,能调节雨量,防止旱灾发生。

2)城市绿化建设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时,应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文、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绿地。在建设中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根据国家规定,城市绿化工程专业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并对具有这四级资格的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分别作了相应规定:具有甲级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具有乙级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可承担中小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地区不受限制;具有丙级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可承担所在地范围内的中小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具有丁级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可承担所属地区范围内小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

城市绿化设计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化和居住绿化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制一些石、雕塑小品。(www.xing528.com)

(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

为了使城市绿化保护得更好,让城市更美,必须要对城市绿化加强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能范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能分工明确

根据城市绿化特点,管理职能范围应当明确: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理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2)法律责任明确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质和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对于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城市古树名木(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及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社会纪念意义的树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管理体制明确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规定,其管理体制是:

①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③地方城市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⑤在城市绿化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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