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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规定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对9大类案件的管辖作出特殊规定。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正确地确定各级法院和各地法院的管辖权,有利于法院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避免法院之间互相推诿、互相争执的现象,也有利于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避免当事人四处奔波,诉讼无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主要有下面几种: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除依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经济案件外,其他第一审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可以分为: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或当事人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对9大类案件的管辖作出特殊规定。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提出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www.xing528.com)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事损害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事损害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协议管辖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以向法院主张管辖协议无效。如果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不许当事人或法院更改。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有三种: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接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这既是案件的移送,同时也意味着管辖权的移送。作为诉讼管辖的变通规定,其目的在于灵活运用法律,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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