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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人被讹现象的法理学解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一审以后认为彭宇存在撞伤徐寿兰这一行为,二者并没有过错,但是彭宇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该判决在双方是否相撞这一事实的认定上主要依据了常理和生活经验,但是法官们所依据的常理以及生活经验却并不符合公众的理解,社会大众并不认同这一判决,进而产生争议,媒体也将关注焦点集中在这方面,进而导致社会公众普遍不认同这一判决结果。上述案件都缺乏明确的事实支持,原告并不能举证,此时维持二审原判。

扶老人被讹现象的法理学解析

南京市鼓楼法院在一审以后认为彭宇存在撞伤徐寿兰这一行为,二者并没有过错,但是彭宇需要给予相应的赔偿。该判决在双方是否相撞这一事实的认定上主要依据了常理和生活经验,但是法官们所依据的常理以及生活经验却并不符合公众的理解,社会大众并不认同这一判决,进而产生争议,媒体也将关注焦点集中在这方面,进而导致社会公众普遍不认同这一判决结果。法官们提出做好事也存在度,若超过了度,则必然存在其他心思。若被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那么正确的做法是确定并抓住真正的肇事者,而非仅仅扶起老人;若其行为只是做好事,结合常理,待原告家属赶到后,可把事实原委告知原告家属,之后再让原告家属将老人送往医院,并且离开,但是被告并不是,其选择和情理不相符合,如未提出见义勇为,则不能将该行为定义为见义勇为。结合具体证据,我们可以知道,被告在一审之前以及一审过程中都没有提出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只有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才提出自己属于见义勇为,若其行为真的是见义勇为,则在出现争议过程中应该会首先进行相应的抗辩,换言之,其陈述的时机缺乏合理性[3]。因此,法院并不认同其自称见义勇为这一观点;同时法院判断还存在这样的观点,即见义勇为不求回报存在心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我们可以知道,若原告和被告为陌生关系,通常不会随意借款,若确实为借款,并且存在事故责任可能性,则需要邀请当时在场的其他人员来给予证明,或者在和原告家属说明具体情况后,获得借条等书面证明。但是被告并未采取上述行为,在原告家属陪同原告前往医院途中,也欠缺借款的可能性,而如果原告是被告撞伤的,则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即被告先行代付医药费用;在出现纠纷以后,双方同意通过派出所来对具体情况进行说明则意味着原告当时认为撞伤自己的人即为被告,此时更加不可能向被告借款[4]。通过彭宇案,社会公众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做好事过程中,若无法自己证明自己清白,则需要谨慎救人。通过许云鹤案,我们可以知道,在判决过程中并没有关注原告违法翻越护栏行为,而认为被告驾车惊吓到原告来确定判决,若被告的陈述被认可,即被告和原告并没有发生接触,原告是因自己的行为才导致摔倒,并且被告在并道后发现自己还距原告4~5米,在这一距离范围中,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和自己距离非常接近,因此会出现慌乱,此时摔倒产生的原因在于驶向原告的车辆。上述案件都缺乏明确的事实支持,原告并不能举证,此时维持二审原判。因此,提供救助行为者都需要提供非常高的赔偿金。由此可以看出,上述判决中法律道德不相符合,在法律规制下,道德受到遏制,社会公众更加认为在做好事过程中,若无法自证清白,则需要谨慎行事,更多的社会公众为了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则倾向于对做好事持谨慎态度,使社会道德受到挑战[5]。此外,还有其他一系列类似事件,例如广东肇庆阿华事件[6]、浙江温州李小峰事件[7]等等,都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大众上述观点。更多遭遇困难的人会无法得到救助,由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无法形成共识,导致需要救助者因此丧失生命、社会整体道德水平降低。(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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