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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遗嘱的法律风险及建议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共同遗嘱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态度,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遗嘱本身有利有弊:在人们的遗嘱法制观念不强时,则表现出弊大于利;在继承法制健全、人们的遗嘱法律水平提高时,则会利大于弊。⑤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对共同遗嘱的法律风险及建议

对于共同遗嘱之所以出现上述不同的态度,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遗嘱本身有利有弊:在人们的遗嘱法制观念不强时,则表现出弊大于利;在继承法制健全、人们的遗嘱法律水平提高时,则会利大于弊。因此,从我国继承法的发展方向上看,似以确认共同遗嘱有效为宜,但应对其操作适用加以必要的规范和限制。根据民间采用共同遗嘱的普遍情形,兼顾家庭财产和亲属关系的现状及发展趋向,从法律上确认和限制共同遗嘱应集中于四个方面:一是在主体上,只允许夫妻之间订立共同遗嘱,赋予配偶享有共同遗嘱的权利。二是在内容上,只认可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或相互以对方为继承人、再以第三人为继承人,或以共同财产为标的、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等三类共同遗嘱。三是在形式上,应限定共同遗嘱只能采用自书、代书和公证三种形式。四是在变更和撤销上,赋予协议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对单方面的变更或撤销,则应列举特定法定事由,只有符合该特定事由,才能产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

如果涉及到判定共同遗嘱效力的问题,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注意遗嘱无效的几种情形,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主要在以下情形中可以判断其无效: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②受胁迫或者受欺诈所设立的遗嘱。③伪造的遗嘱。④被篡改的遗嘱。⑤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⑥对依法应当保留的必要的遗产份额未予保留的遗嘱。

(2)目前我国并无明文规定共同遗嘱的成立要件及生效时间,原则上参考《继承法》中对遗嘱成立及生效时间的规定,对于裁判规则分析中提到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甚至互相对立的认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自行明确继承的条件、撤销及变更遗嘱的条件,甚至做遗嘱公证,避免出现无法可依、无据可查的情形,陷入被动局面。(www.xing528.com)

(3)当需要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时,若共同立遗嘱人均在世,建议可重新签一份新的共同遗嘱,避免单方变更共同遗嘱的部分内容但不被认可,而发生变更无效的后果。

(4)订立共同遗嘱时,若一方为代书,另一方仅签字,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找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做见证,避免共同遗嘱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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