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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非法生产、销售腐竹过程中,王某负责购买生产原料及“增筋剂”等,并销售生产出的腐竹;关某负责按照王某的安排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增筋剂”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孙某平时参与生产,并在王某不在时组织作坊的生产管理。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某、关某、孙某有期徒刑12年、5年、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

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的优化方案

本章概览

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标签、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这一概念的界定;了解我国食品标准和食品标签标准的相关内容;掌握餐饮人员食品卫生要求的条件,以及食品在采购、贮存、保管、加工、销售、食用等过程中的卫生安全要求;餐具的清洁、消毒方法;餐饮人员个人的卫生要求,餐厅环境卫生要求等。

案例导入

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王某、孙某夫妇雇用关某等十几名工人添加“增筋剂”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生产腐竹,并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337万余元。在非法生产、销售腐竹过程中,王某负责购买生产原料及“增筋剂”等,并销售生产出的腐竹;关某负责按照王某的安排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增筋剂”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孙某平时参与生产,并在王某不在时组织作坊的生产管理。经鉴定,在王某作坊内提取的腐竹样本中含有“次硫酸氢钠甲醛”成分(俗称“吊白块”,“增筋剂”主要成分)。(www.xing528.com)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孙某、关某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关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主犯,关某、孙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某、关某、孙某有期徒刑12年、5年、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中,食品生产销售人员违反何种法律法规?法院作出的审判是否合理?说说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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