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背景及全球现状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背景及全球现状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情况复杂、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案件来说,很难作出有效地应对,需要出台一部专门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早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反家庭暴力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目前,世界上一共有120多个国家制订了有关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

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背景及全球现状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与此同时,我们还要了解《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以及其必要性。对于侵犯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罪名,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刑事司法救济。即使没有达到入罪标准,也可以依民法有关身体健康权等规定,要求侵权损害赔偿。那么,为什么要将家庭暴力区别于一般暴力,专门立法呢?

(一)家庭暴力的严重性。据联合国统计,至少有1/3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大多数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其中,以男性施暴者为主,受害者大多为妇女。老人、儿童、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中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29.7%-35.7%,其中女性受害者占92.6%。近几年被曝光的“李阳家暴”等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暴力给受害人遭受极大的身心伤害,而且这种伤害有可能是长期性的、重复性的,甚至是继承性的。据研究,如果父母一代存在家庭暴力,那么子女这一代的家庭很有可能也会产生家庭暴力。

中国家庭暴力如此之严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与家庭暴力具有高度的隐秘性,难以被外人所察觉和发现;二是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受到“男尊女卑”、“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影响,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三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而有些男人的思想意识还没有得到提高,妇女对暴力行为的强烈反抗,从而可能使妇女们遭受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四是在实践中,机关、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倾向于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调解的方式有时并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甚至带来更严重的后果。为了保护弱者,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以及家庭生活的合法权益,中国需要《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与实施。

(二)完善专门立法。2001年4月,《婚姻法》中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行了全面的规定;2009年8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10月,《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直受到国家机关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体系凌乱,协调性不强。而且法律法规涉及家庭暴力的内容过于抽象,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对弱者的保护力度仍然不足。例如,《婚姻法》中虽有原则性的规定,但未规定相应的惩罚手段和保护措施,无法具体适用。而且,在救助措施方面,社会团体、组织及公安机关的介入都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受害人因为身心上受制于施暴者,他们很可能不敢也不能去提出请求或诉讼。如果施暴者的行为未能达到刑法入罪标准,则仅仅只能受到劝阻、调解、制止或行政处罚,这就意味着受害人仍要与施暴者共同生活,很可能会面临更加严重的暴力行为。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情况复杂、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案件来说,很难作出有效地应对,需要出台一部专门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不仅涉及到制止、预防问题,还应包括救助、教育等各项内容。(www.xing528.com)

(三)国际化趋势。家庭暴力早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反家庭暴力现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目前,世界上一共有120多个国家制订了有关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尤其美国、英国、挪威、加拿大等国相关立法比较完善,相关的判例也比较多。例如,加拿大将“家庭暴力”纳入了刑法范畴,明确规定任何家庭暴力行为都是犯罪,国家公权力会积极投入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之中,给受害者以强有力的支持。瑞士是以民法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规制,法院可判决施暴者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金或赔偿。

此外,国际一些社会组织与相关机构也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例如,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1981年9月3日,在第二十个国家批准这项公约之后,它作为一项国际公约开始生效。到1989年公约诞生十周年之后,已有将近100个国家同意受其条款的约束。根据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每四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公约在本国的执行情况,在联合国对中国的执行报告进行系统的结论性意见总结时提出,中国国内法不仅缺乏对妇女歧视的定义,而且缺乏全面的国内立法制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已成为中国在国际社会上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是中国能够更好的迈向世界与国际化接轨的必由之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