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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纪合同的各类拓展分析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文化经纪合同的种类进行不同的划分。本书根据文化经纪业务的类型,将文化经纪合同分为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方从事贸易活动,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征:行纪人必须以委托方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用委托方的费用、物品为委托方的利益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由此产生的义务由行纪人取得和承担。

文化经纪合同的各类拓展分析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文化经纪合同的种类进行不同的划分。如根据合同涉及的文化经纪人范围分类,文化经纪合同可以分为独家经纪合同、多家经纪合同和保留经纪合同;根据文化市场经纪行为划分,文化经纪合同可以分为文艺演出合同,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合同,图书、报刊出版、发行合同,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合同,文化娱乐设施、场所管理合同,文物保护合同,邮票交易合同,模特表演合同等;根据文化市场活动当事人性质划分,文化经纪合同可以分为与演员、模特等演艺人员签订的出场、报酬合同,与文艺演出机构签订的合同,与文化管理部门签订的合同,与承办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本书根据文化经纪业务的类型,将文化经纪合同分为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1)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负担办理委托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并向受托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委托(委任)方,另一方为受托(受任)方。委托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委托合同的订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委托合同不仅是委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且也包含委托方对受托方能力与水平的估价和信任,受托人对委托方的了解,对商品承担中介任务的意愿。委托合同订立后受托方应该亲自处理委托方委托的事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转托他人处理,因此委托合同具有严肃性。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方应该依委托方的指令,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委托活动。受托方在处理委托方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方的指令,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委托活动,委托方才承认受托方为处理受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方必须在委托方授权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而非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的无偿或有偿,主要看委托方是否向受托方支付报酬而确定。

委托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委托合同在社会生活中适应范围广,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都可订立委托合同。委托方可以特别委托经纪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委托经纪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方应当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全部费用,包括经纪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方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经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方应当向其支付佣金。因不可归责于经纪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方应当向经纪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有偿的委托合同,因经纪人的过错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可以要求赔偿。

(2)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方从事贸易活动,委托方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征:(www.xing528.com)

行纪人必须以委托方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并不是出于自己的需要,而是基于委托方的要求。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也都归属于委托方。行纪人为委托方出售或购买的财产和项目,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属于委托方所有,并由委托方承担风险。行纪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转交给委托方或第三方。所以,行纪人的一切中介行为都必须站在委托方的利益上考虑其得失。

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这也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居间等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行纪人用委托方的费用、物品为委托方的利益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由此产生的义务由行纪人取得和承担。第三方与委托方之间并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委托方向行纪人支付佣金。行纪是一种以佣金为目的的经营性经纪行业,并且是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其他非经营中介服务业不得实施行纪行为。

(3)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也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方报告签约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提供订立合同的条件或者充当订立合同的介绍人),委托方支付佣金的合同。

在居间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为委托方,另一方为居间人。居间人应该就其有关事项向委托方如实报告。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有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方利益的,不仅没有要求支付佣金的权利,而且要承担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委托方与相对方的交易,抓住了签约的机会、条件,订立了合同,那么,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佣金。居间合同的特征为:

居间合同包括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条件和充当介绍人两个方面。居间人依照委托方的指令,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相对方,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提供条件;居间人是来往于委托方与相对方之间的中间人,传达双方意思,撮合双方订立合同。居间人不参与委托方与相对方具体商洽活动(这是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主要区别)。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居间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一致的结果,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居间人提供服务后,就有权获得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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