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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共同推进常态化合规检查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数量靠前的地区,如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地,建议将各地专业的中介机构作为协助监管机构的重要力量,由监管机构或中基协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与各地具有一定基金业务专业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由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私募基金的事后合规检查工作,利用市场化手段弥补目前私募基金事后监管不足的短板。

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共同推进常态化合规检查

针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数量靠前的地区,如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地,建议将各地专业的中介机构作为协助监管机构的重要力量,由监管机构或中基协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与各地具有一定基金业务专业能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具体中介机构的遴选可根据各机构的专业业绩、报价及综合实力等因素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确定)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由专业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私募基金的事后合规检查工作,利用市场化手段弥补目前私募基金事后监管不足的短板。

【注释】

[1]报告具体名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0年8月)》(访问地址:https://www.amac.org.cn/researchstatistics/report/zgsmjjhysjbg/202009/P020200911593524727 057.pdf)。

[2]随着私募基金监管的进一步精细化发展,2018年8月29日,中基协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明确了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这一类别,其指主要投资于各类别私募基金以及公募基金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基金。笔者统一将其纳入“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中概括表述,特此说明。

[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5]即指前文所提《证券投资基金法》,下同。

[6]刘运宏、卫学玲:《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中的创新与不足》,载《证券法苑》(2013)第八卷,第134、135页。

[7]《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有关部门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比较成熟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8]《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9]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前身。

[10]《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30日实施)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11]阳光私募基金是指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

[12]笔者在本篇中不对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进一步细致区分,将创业投资基金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此说明。

[1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中国证监会应就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拟订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等。据此,中国证监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于2014年年初上报国务院。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考虑到《条例》出台还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以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www.xing528.com)

[14]《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访问地址:https://www.amac.org.cn/governmentrules/czxgf/zlgz/zlgz_smjj/zlgz_smjj_glrdj/201912/t20191222_7614.html。

[15]《中基协洪磊:加强私募自律管理建设行业社会信用》,访问地址:http://finance.66wz.com/system/2016/03/24/104775290.shtml。

[16]《中基协洪磊:加强私募自律管理建设行业社会信用》,访问地址:http://finance.66wz.com/system/2016/03/24/104775290.shtml。

[17]《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18]《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

[19]《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16年2月4日发布并施行。

[20]《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于2017年3月1日发布并施行。

[21]2019年12月,中基协就《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2]《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指引》于2016年2月1日发布并施行。

[23]《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24]根据时代周报报道,访问地址:https://www.xianjichina.com/news/details_118104.html。

[25]具体可参见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官网,访问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zhejiang/zjcxxx/201901/t20190118_349956.htm。

[26]根据财联社报道,访问地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9186198181040502&wfr=spider&for=pc。

[27]根据经济观察报社报道,访问地址: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6866461167435340&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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