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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和残障人混用现象的调查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残疾人”被描述为无能者、无用者或废人,因此常常被称为“残废人”。社会学学者通常不界定“残疾”或“残障”的具体含义,而是默认“残疾人”与“残障人”的内涵相同。但是近几年,法学界出现了以“残障人”取代“残疾人”称谓的现象。可以看出,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在同一学科内部和不同学科之间,都存在着“残疾人”和“残障人”称谓并用的现象。

残疾人和残障人混用现象的调查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残疾人”被描述为无能者、无用者或废人,因此常常被称为“残废人”。自我国颁布有关残疾人的法律之后,“残疾人”一词成为我国官方用语,人们通常会依据法律用“残疾人”[3]来指称该类群体。但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发展带来的影响,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能力及价值重新认识,特别是随着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逐渐转变对“残疾人”的态度[4]国际社会曾先后出现用“健康可能有局限的人”“活动可能有局限的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残障人”“身心障碍者”等术语代替“残疾人”称谓的呼声。[5]一些学者开始使用“残障人”或“有××障碍的人”来指称这类群体。这种现象在相同学科内部和不同学科之间都存在着。

社会学界,学者在翻译外文著作——《拓展社会科学对残疾问题的研究》一书的过程中使用了“残疾人”的称谓,但在相同学科内部,有学者却使用“残障人”的称谓。例如,在《基于残障概念模式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目标评价》《残障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基于西部六省区的调查分析》[6]等文章中。社会学学者通常不界定“残疾”或“残障”的具体含义,而是默认“残疾人”与“残障人”的内涵相同。

在法学界,一般情况下,学者会以法律文本表述作为标准,统一使用“残疾人”的称谓。但是近几年,法学界出现了以“残障人”取代“残疾人”称谓的现象。例如,武汉大学公益法研究中心在2012年举办的“中国残疾人权利多学科研究能力建设研讨会”时使用“残疾人”一词,但在2014年之后,该中心举办的所有会议都称为“××残障人权利研讨会”。近年来,很多高校纷纷建立了“××残疾人研究中心”等有关残疾人问题的研究机构,如中国人民大学、山东大学复旦大学等,但这些研究机构在近年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中多使用“残障人”的称谓,学者通常认为“残疾人”与“残障人”的含义相同,因此,混用这两个概念。(www.xing528.com)

特殊教育学界则将“残疾人”“残障人”两个概念同时摒弃,他们认为“残疾人”抑或“残障人”的称谓是根据个体的损伤,或能力受限制对特定群体的人的一种标记,带有“标签效应”,存在歧视含义,因此,特殊教育学界选择以“障碍”或“异常”来指称这类群体。他们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称为听觉障碍、视觉障碍等,偶尔使用狭义的残疾人的概念[7]

可以看出,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在同一学科内部和不同学科之间,都存在着“残疾人”和“残障人”称谓并用的现象。这种问题看似不值一提,但混用“残疾人”“残障人”“有××障碍的人”的不同称谓,会给法律的适用或执行带来问题。使用“残疾人”的称谓,会造成法律制度或社会政策在执行时,仅仅依据生理或心理是否存在缺陷来判定是否给某一个体提供法律保障或社会支持,忽视了社会环境存在的障碍,因此,法律保障范围狭小。例如,在我国通常依据医学评估的方法认定某一个体是否是“残疾人”,在此基础上判定是否给其提供法律保障或社会支持。而在教育学界,现今学习障碍的儿童是无法被认定为“残疾人”的,不能被纳入法律保障的范围,但是他们却是在教育的过程中非常需要特别保护的群体,因此,他们的相关权益往往被社会忽视。采用“残疾人”的称谓一方面存在一定的歧视,另一方面在认定是否提供法律保障措施时,认定方法单一,容易忽视环境的影响因素。因此需要明确“残疾人”“残障人”“有××障碍的人”等相关概念的词源含义、概念变迁历程及我国法律的立法原意,重新审视“残疾人”称谓是否应当被修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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