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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福利国家:为人民提供服务、保障权利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福利国家理念下,国家应当拥有服务性地位,应当尽义务,国家在完成其任务时应以人民的利益为准,并尽力避免超出权力的界限。福利国家理论的基本原则是国家通过提供福利,以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分享社会成果,享受社会文明的权利。[68]“福利国家”理论认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的手段,保障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福利国家理论同时要求国家必须承担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积极义务。

迈向福利国家:为人民提供服务、保障权利

西方启蒙思想家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国家没有出现之前,人类社会处于“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有绝对的自由。而人们任意行使自由却可能妨害了他人的自由。因此人们要处处提防他人,人与人处于一种潜在的冲突之中。这种“自然状态”被启蒙思想家描述为一种既美好而又充满危险的状态。例如,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完全平等和自由的,但是由于人的自私天性,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就像狼与狼一样彼此伤害,造成了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61]。而洛克认为这种自然状态是和平的,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种平等状态”[62]。但自然状态是有着种种缺陷的,它缺乏一种确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作为裁判的尺度,缺乏纠纷的公正裁判者,而正确的裁判也得不到执行[63]。所以人们享有自由与平等的状态是不稳定的,可能会不断地受到他人的侵犯。因此卢梭认为,“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64]。正是因为在自然状态之中,人们无法保障自己天赋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必然要寻求更为安全的状态。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是人们维护自由与平等,将本属于自己的“天赋”的权利让渡出来,签订契约而产生的。因此,国家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权利而存在的。人们缔造国家,组织政府的真正目的也是保障自己的权利。这种人与国家签订契约的选择是人们的理性选择,它规定了国家有保护人民安全与自由的义务。因此国家有义务履行其承诺,为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合法有效地行使公权力

产生于资本主义早期的自由主义理念下的契约论,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排除国家的非法干涉,因此这一时期国家需要承担不干涉公民权利的消极义务。在契约理论下,国家发展教育被认为是一项重要的权力和职责。例如,1763年法国著名思想家拉夏洛泰在其著作《论国民教育》一书中指出:“国民的教育只能依靠国家,它属于国家;因为每个国家都有不可转让和不可废止的教导其成员的权利。”[65]柏拉图则认为:“教育本应是国家的职责。”[66]因此国家通常会以国家的政治目的为要求发展教育事业。在18世纪,追求个人自由是权利的基本要求,公民的财产权、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广泛的关注。权利主要体现为个人的自由权利。19世纪,普选权和政治参与权等权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自20世纪以来西方流行“福利国家”理念,产生了大量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一时期,公民享有社会福利是权利的基本要求。福利国家理论要求国家应当积极地承担权利保障的义务。近代国家的职能不仅仅要求国家对公民权利不干涉,还需要国家积极地提供物质、条件或服务来促进权利实现。

在福利国家理念下,国家应当拥有服务性地位,应当尽义务,国家在完成其任务时应以人民的利益为准,并尽力避免超出权力的界限。福利国家理论的基本原则是国家通过提供福利,以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分享社会成果,享受社会文明的权利。[67]福利国家理念主张国家对公民的福祉承担某种义务,政府的角色就是为社会中有需要的个人提供资金和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国家不但要保护人民的自由与安全,还要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尽其所能,要为人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切福利保证。[68]“福利国家”理论认为国家应当通过立法的手段,保障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在福利国家理论下,国家是人民权利的“共同体”,国家对每个成员都负有“生存照顾”的义务。保障公民权利不但是国家的一种职能,也是国家的一种义务。国家不但要承担在自由主义契约论之下的消极义务,还要承担国家积极保护与促进的义务。(www.xing528.com)

福利国家理论同时要求国家必须承担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积极义务。因为受教育是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没有国家对教育事业承担义务,并积极投入和帮助,受教育权是难以实现的。“福利国家”不仅要求国家给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还要求国家提供基本的教育制度[69]。福利国家理念认为国家应当积极承担保障所有公民受教育的义务。例如,英国学者道格拉斯·霍德逊认为,受教育权是享有主权的国民为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利并扩大其参政能力而要求国家帮助创造文化教育条件的权利。[70]凯利·宾赫洛和威廉·F.福斯特则认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是公民个人尊严和自尊的基础,国家当然地对此负有积极的义务。[71]日本学者中村睦男认为,现代社会是知识社会、信息社会,教育或由教育所获得的东西与以前人民生存所需的财产有同样重要的作用,受教育权也因此成为“生存权侧翼的文化性权利”,与财产权一样重要。但由于教育总是伴随着经济上的负担,这就意味着受经济因素的制约,在一定时期国民可能无法均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机会,而国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所有国民平等的享受教育权。[72]从这些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不论对受教育权的性质如何认识,学者都认为国家应当承担保障受教育权实现的义务。残障人是公民的一部分,残障人的权利容易被忽视、被侵犯,更需要国家对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与尊严实施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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