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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方式的分类与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确认违法只限于针对不能用其他方式实施补救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则其不属于救济方式,因为它并没有给予补救,只是作为行政赔偿等补救方式的前提。对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能给予后文所说的实体上的救济,而不可能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对不同的行政行为,救济方式可能会同时适用或者交叉适用。

行政救济方式的分类与优化

我们认为,一般而言,行政救济方式分为程序上的方式和实体上的方式。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可能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分析其如何承担责任。

(一)程序上的救济方式

程序上的救济方式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本身给予补救。行政救济要实现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结束违法或不当状态,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和要求,这即是对行政行为本身的救济。对行政行为本身实施救济的方式有撤销、变更、责令补正、责令履行等。确认无效,由于终结了行政行为的效力,结束了违法状态,也属于程序上的方式。确认违法,是否属于补救方式,尚需加以分析。如果确认违法只限于针对不能用其他方式实施补救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则其不属于救济方式,因为它并没有给予补救,只是作为行政赔偿等补救方式的前提。对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只能给予后文所说的实体上的救济,而不可能给予程序上的救济。

(二)实体上的救济方式(www.xing528.com)

实体上的救济方式是指针对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而实施的救济,主要是对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给予补救。它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前提,其方式主要是赔偿和补偿,此外也可以有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

对不同的行政行为,救济方式可能会同时适用或者交叉适用。对大多数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救济方式是既要有程序上的救济,也要有实体上的救济,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如对行政机关越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其的救济方式是既要撤销违法的行政处罚行为,又要对违法的处罚行为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给予赔偿。但对违法的事实行为,一般只能进行实体上的救济,程序上的救济方式已经没有意义。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不必要也不能进行程序上的救济,只能进行实体上的救济。

但必须指出,不能认为程序上的救济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实体上的救济指赔偿、补偿等。因为复议、诉讼等属于救济途径的范畴,而赔偿、补偿等属于救济方式的范畴,不属于一个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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