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国行政救济的优缺点

法国行政救济的优缺点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上述优点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所具有另一个重要特点——非正式性。法国行政救济制度的非正式性使得其作用不仅无法与法国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相提并论,而且其与英国和美国的行政裁判也相去甚远。由于法国的行政救济既不是由中立的机关作出,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公正性自然无法得到保障,其造成的后果是,“在法国,公民对于行政法院的信任远远超过行政机关”。

法国行政救济的优缺点

在法国,行政救济是指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寻求救济的途径,其在很多方面与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有些相似,只不过其在制度化程度方面相对较低。法国的行政相对人既可以向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提出行政救济要求(即所谓的“善意的救济”),也可以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救济申请(即所谓的“层级救济”)。法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在制度的公正性、社会声望等方面都难以与行政诉讼相比,但这种制度在救济的范围、救济的形式以及救济的时间限制等方面具有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一些优点。例如,当事人申请的行政救济既可以针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也可以针对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提出,而行政诉讼救济在多数情况下则只能针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受理行政救济的行政机关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比较灵活的救济手段,受理行政救济的机关既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决定的决定,也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替代原有决定的新决定,这比行政法院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只能作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裁判显然更加灵活;此外,与在形式、时间和程序等方面都受到严格限制的行政诉讼不同,法国的行政救济还有一个不受时间和形式限制的重要特点,那就是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几乎没有时间限制。

法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上述优点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所具有另一个重要特点——非正式性。这种非正式性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与中国具有统一的行政复议法不同,法国对行政救济制度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因而对于行政救济的形式、时间和程序等方面都缺乏严格的规范;二是对于行政救济几乎没有时间的特殊限制,这就使得行政救济容易产生过大的随意性;三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严格规范,受理行政救济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救济的处理也具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受理行政救济的行政机关甚至可以对行政救济不作出任何决定,从而使当事人的行政救济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四是法国对于受理行政救济的机关或机关内部组织的独立性缺乏任何有效的保障,因此行政机关对行政救济作出决定的公正性很难得到保障;五是在行政救济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自1889年后,行政救济原则上就不再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从而使得行政救济在分流行政纠纷案件方面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不过某些具体法律将行政救济作为前置程序的做法也并不少见。(www.xing528.com)

法国行政救济制度的非正式性使得其作用不仅无法与法国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相提并论,而且其与英国和美国的行政裁判也相去甚远。由于法国的行政救济既不是由中立的机关作出,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公正性自然无法得到保障,其造成的后果是,“在法国,公民对于行政法院的信任远远超过行政机关”。[2]在这种情况下,要指望行政救济发挥分流行政诉讼案件的功能自然是非常困难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