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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申诉专员机构与其他行政监督机构的协调关系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述对行政监督的主体的职权中,有的与议会申诉专员不同,也有与其有重叠的职能。其次,议会申诉专员监督的事项较为广泛,不仅包括违法行政行为,也包括失当行政行为。而且,议会申诉专员比其他机构成员的独立性更强,经济待遇更高,议会申诉专员受理并调查申诉是免费的,这些是其他监督机构所不具备的。

议会申诉专员机构与其他行政监督机构的协调关系

立陶宛共和国设有宪法法院,它是依据1993年2月议会通过的《立陶宛共和国宪法法院法》而设立,由9名法官组成,每3年更换成员的1/3。和其他大多数国家宪法法院的职责一样,其主要是监督特殊的主体,如议会、总统和政府等最高国家机构的行为和其通过的法律和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以及国家主要选举活动的合宪性。而议会申诉专员则是对行政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不包括对立法和司法的监督,审查的内容不仅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包括合理性。

立陶宛议会高级官员道德规范委员会设立于1999年,[8]有5名成员(另有一般工作人员14名),分别由总统、议长、总理、最高法院院长和律师协会会长任命,[9]主要是监督议会和政府高级官员在处理关涉公、私利益事务中的失当或不诚实行为,或者对政府部门的预防和打击腐败提供指导和咨询。立陶宛议会申诉专员法第19条第20项规定,议会申诉专员可以向高级官员道德委员会建议评估有关官员是否违反了《公共服务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调节法》。[10]

立陶宛议会反腐败委员会,其前身是议会经济犯罪调查委员会,是2001年对后者的职能进行扩大后演变而来。从其名称就可以看出,该委员会主要是调查对政府官员腐败的投诉,现实中其任务还包括研究反腐败的对策和提出立法建议。在1997年,立陶宛在内务部设立特别调查局,其职责也主要是防止和惩治腐败,只不过由于其与议会反腐败委员会的主体性质不同,其在反腐败的具体方式和侧重方面有所差异。而上述两个机构的职责只是议会申诉专员职权的一个方面。

立陶宛属于大陆法系,其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法院承担着行政纠纷解决的最终手段功能。在立陶宛,还设立有一个解决行政纠纷的机构——行政争端解决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性质相当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主要受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诉,申诉人如果对该行政争端解决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www.xing528.com)

此外,还有由“立陶宛廉政国际组织”、“立陶宛自由市场组织”、“民权保护组织”和“市民社会组织”共同组成的民间联盟也是进行外部行政监督的一个重要组织。[11]该联盟是为了帮助整个公务员队伍素质的提高而进行宣传、协助、提供建议等工作。很明显,这种联盟具有民间性、社会性特征。

在上述对行政监督的主体的职权中,有的与议会申诉专员不同,也有与其有重叠的职能。但是总的来说,议会申诉专员机构具有明显的特点。首先就是其监督主体比较广泛,即几乎包括所有的行政主体,只有一些特定的主体,例如共和国总统、议会议员、总理、政府、国家元首、宪法法院和其他法院的法官,以及地方委员会等,这些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高层主体由宪法法院审查,其余所有的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在议会申诉专员监督范围之内。其次,议会申诉专员监督的事项较为广泛,不仅包括违法行政行为,也包括失当行政行为。例如官僚主义和滥用职权等。而其他监督机构可能是受其自身性质影响,要么只能监督某些行业或某些特定主体的事项,要么监督方式和手段受到限制。有些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也要受到议会申诉专员的最终监督。例如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行为,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的保障人权的行为都要受到议会申诉专员的监督。而且,议会申诉专员比其他机构成员的独立性更强,经济待遇更高,议会申诉专员受理并调查申诉是免费的,这些是其他监督机构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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