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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申诉专员制度设立争论: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拿大引进申诉专员制度并不是一帆风顺。由于福利行政与民主政府是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的趋势,这种观点恰恰证明加拿大需要申诉专员制度。另外,加拿大为解决行政争议所设置的立法和司法救济途径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有必要设立申诉专员制度。[3]最终,支持的声音成为主流,加拿大国内的现状与申诉专员制度在化解这些困境方面存在的优势,使得该制度在加拿大有存在的必要,接下来的问题则是如何实现申诉专员制度的本土化。

加拿大申诉专员制度设立争论:优化方案

加拿大引进申诉专员制度并不是一帆风顺。反对者认为:瑞典的行政体制与司法制度与加拿大截然不同,瑞典有行政法院,且崇尚行政公开,而加拿大没有行政法院系统,且奉行的是秘密行政;更重要的是,瑞典的行政独立性远比加拿大要强,因此加拿大不需要申诉专员制度。而随着对丹麦、挪威、芬兰等国申诉专员制度的了解,这些论点也就不攻自破了。还有观点认为,加拿大的福利化程度远没有北欧国家高,不会出现类似北欧国家的不当行政行为,且由于北欧国家民主化程度非常高,其关于失当行政行为的判断与加拿大国内的标准不同,在北欧国家属于不当行政行为的,在加拿大不一定就是。由于福利行政与民主政府是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的趋势,这种观点恰恰证明加拿大需要申诉专员制度。另一种担心是:申诉专员制度对专员的个人素质要求过高,很少有人能胜任——申诉专员不仅需要有良好的品行,在精通法律的同时还必须熟悉行政机关的运作规律。除此之外,赋予申诉专员完全的独立性,可能会造成申诉专员独断专行。但支持者认为,由于申诉专员是一项制度,并非完全依赖个人,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这一担心显属多余。[1]

加拿大学者Claude-Armand Shepard系统阐述了在加拿大设立申诉专员的必要性。他提出,加拿大与已经建立申诉专员制度的国家一样,都采用议会民主制并且十分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在加拿大设立申诉专员制度与国体相符。另外,加拿大为解决行政争议所设置的立法和司法救济途径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有必要设立申诉专员制度。就立法救济而言,虽然自然人和组织可以向议会举报公共组织的失当行政行为,并且在某些时候,其所在区的议员会启动调查程序,但这种调查程序启动的可能性非常小,特别是当举报事件影响不大时,议员们一般不会理睬。另外,加拿大虽然设置了大量的行政裁判所,且司法机关可以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存在越权、滥用职权、违反自然法、偏见、不合理的情形,但是司法救济同样存在局限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司法救济花费大,耗时长且难以胜诉;第二,并非所有不当行政行为法院都会受理;第三,法院不受理对行政裁量行为提起的诉讼;[2]第四,由于诉讼规则的限制,有些当事人的权利无法通过诉讼得到恢复或补救,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胜诉的情况。[3](www.xing528.com)

最终,支持的声音成为主流,加拿大国内的现状与申诉专员制度在化解这些困境方面存在的优势,使得该制度在加拿大有存在的必要,接下来的问题则是如何实现申诉专员制度的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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