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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申诉专员的权力和职责优化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一)调查权加拿大申诉专员设立之初,只能根据民众的投诉展开调查。为此,申诉专员被赋予了主动调查的权力。(三)起诉权加拿大申诉专员在处理纠纷时一般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运用协调、调解甚至安抚的方法解决纠纷。在加拿大,只有少数申诉专员有起诉权,如信息申诉专员。一般而言,加拿大申诉专员会将调查结论提交给被调查机关与申诉人,并根据申诉人对调查结论的反馈信息决定是否终结调查。

加拿大申诉专员的权力和职责优化

不同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传统型申诉专员不能对所投诉的行政行为作出直接决定。对其所受理的案件,并无直接处理、撤销或变更的权力。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行政救济途径,申诉专员通过行使调查权、调解权、起诉权、建议权、公开调查结论权、报告权来化解行政纠纷。[18]

(一)调查权

加拿大申诉专员设立之初,只能根据民众的投诉展开调查。但由于政府的某些行为可能并无特定的受害者,若调查权只能由申诉来启动,那么申诉专员制度在监督行政方面的作用将大打折扣。为此,申诉专员被赋予了主动调查的权力。当申诉专员发现政府的行为可能损害公益,即使没有申诉人申诉,也可以自行启动调查程序。另外,在对一般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如果申诉专员认为其所调查的事项涉及公共利益,除了给予申诉人回复外,申诉专员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展开深入调查。如联邦矫正申诉专员在调查申诉的同时还有权附带审查关于刑事犯罪人的政策是否合理。2013年,新斯科舍省申诉专员就深入调查了一起针对Cumberl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Authority(CREDA)的申诉,原因是申诉涉及公共财政的合理支出问题。[19]

(二)调解权

申诉专员制度在诞生之时便蕴含着重要的功能,即缓解官民之间的冲突与对抗,成为官民之间互通的桥梁。同时,由于部分行政争议可能是因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沟通不足或者在沟通中存在误解所造成的,这类纠纷只需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充分沟通即可解决。因此,申诉专员在处理申诉过程中大量采取调解的方法,尽量使双方都对结果感到满意。

(三)起诉权

加拿大申诉专员在处理纠纷时一般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运用协调(Negotiation and Persuasion)、调解(Mediation)甚至安抚(Conciliation)的方法解决纠纷。但是当以上方法均起不到作用时,申诉专员有权传唤证人,组织宣誓,搜集一系列的证据,并将案件提交到联邦法院,寻求司法解决路径。在加拿大,只有少数申诉专员有起诉权,如信息申诉专员。

(四)建议权(www.xing528.com)

申诉专员根据调查结论,对于申诉有理由的案件,会向所涉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并要求政府部门对此作出回应。申诉专员还有权对回应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大部分情况下,申诉专员的建议会被政府采纳并履行。另外,若申诉专员对民众普遍关心的政策问题展开了调查,一般会据此提出预防性的建议,以达到对潜在的类似矛盾起到预防的效果。

(五)公开调查结论权

申诉专员在开展个案调查后,会制作一份调查结论。一般而言,加拿大申诉专员会将调查结论提交给被调查机关与申诉人,并根据申诉人对调查结论的反馈信息决定是否终结调查。具体调查结论不向被调查机关与申诉人之外的人公开。但当申诉专员认为公开调查结论有利于公共利益时,在不披露所涉人士身份的情况下,申诉专员可以用适当的方式(如向媒体披露)将调查结论公开。但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涉及专利权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诉专员不得将调查结论公开。

(六)报告权

立法一般规定申诉专员在每一工作年度结束之前,必须向议会或行政长官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记载了申诉专员在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对于一般案件,申诉专员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同时将对政府的建议报告提交给议会。

向议会或行政长官提交报告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由于申诉专员的建议没有强制约束力,如果行政机关无视申诉专员的建议,申诉专员无以应对。报告一旦向议会或行政长官提交,行政机关迫于议会或行政长官方面的压力,一般都会接纳申诉专员的建议。另一方面,报告一旦向议会或行政长官以及民众公开,申诉专员的工作内容就被透明化,所有人均可以监督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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