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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处理方式对信访工作效果的影响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方式要根据其目的、对象和性质而加以合理确定。工作方式也与制度的性质密切相关。不管是针对违法行为还是不当行为,以及不管是监督制度还是救济制度,作为一项完全、完整的制度,其工作方式都应当是直接处理。而我国现有的信访工作方式基本上是间接处理,这就决定其不可能取得很好的处理效果。工作方式的定位不清,非直接处理方式作为信访工作的基本处理方式,决定了信访工作成效的不足。

直接处理方式对信访工作效果的影响

工作方式要根据其目的、对象和性质而加以合理确定。但一个首先要确立的观念是方式要与处理的对象相适应。司法权适合解决因违法行为引致的争议。司法权解决纠纷,是以国家司法裁判的方式作出的,是一种直接对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作出评判,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制度。对违法的行政行为,通过司法途径,可以由法院直接作出处理,予以确认、撤销、变更或者责令赔偿。但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或者行政决定作出过程中的不适当或者不公平的行为,对于行政机关不适当、不公平、欠缺效率、缺乏说理等不当行政行为,则不宜通过司法途径直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赔偿,而只能提出改正、改进或者救济的建议。从司法权的本质来说,提出改正、改进或者救济的建议,既不是国家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也非司法权所擅长。因此,如果将信访作为解决不当行政行为的途径,则其既可以弥补司法途径在解决不当行政行为方面之不足,也可以更好地发挥其自身的优势。

工作方式也与制度的性质密切相关。救济制度与监督制度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救济方式的运用是将权利回复到未受损害时的情形,正如香港申诉专员所言:“我们最重视的,仍然是‘把投诉人的状况还原至没有行政失当时一般’这个原则”。[5]因此其主要运用赔偿、补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而监督制度则是以处理行为人为主要方式的,涉及对国家公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责任的追究。(www.xing528.com)

不管是针对违法行为还是不当行为,以及不管是监督制度还是救济制度,作为一项完全、完整的制度,其工作方式都应当是直接处理。而我国现有的信访工作方式基本上是间接处理,这就决定其不可能取得很好的处理效果。工作方式的定位不清,非直接处理方式作为信访工作的基本处理方式,决定了信访工作成效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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